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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关于废止51号公告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 法律领域:综合程序
  • 法律类别:港澳台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39号
  • 颁布日期:2017-03-22
  • 实施日期:2017-03-22

  •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 第307号)


      (一)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


      (三)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附件: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1993年12月18日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发布根据 2017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三九 号修改 ) 各专利管理机关、代办处、专利代理机构: 我国于 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 ) 的成员国 。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现就我局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受理台胞提出的国际申请。
    二、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者作为指定局或者选定局的程序中,以及处理与国际申请有关的其他事务,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三、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国际申请,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台胞提出的、符合 《专利合作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五、台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可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八条的规定要求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提出或者对于该缔约国有效的一项或者几项 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六、台胞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国际申请以及办理国际申请有关事务,应当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适用于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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