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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操作指南
法律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
法律类别
:地方性法规
当前状态
:有效
发布文号
:新知规字〔2016〕41 号
颁布日期
:2016-11-21
实施日期
:2016-11-21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指导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评议行为,保证知识产权评议质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新政发〔2010〕40号)、《关于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2号),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知识产权评议是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与技术相关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竞争态势进行综合分析,对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的品质价值及处置方式的合理性、技术创新的可行性等进行评估、评价、核查与论证,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经济科技活动提供咨询参考。
第三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对象
知识产权评议的对象是指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自治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或国有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合资合作项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项目以及企业并购、企业上市等经济活动。
(二)使用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专利实施等科技创新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引进等无形资产引进项目。
(四)关系国家利益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技术装备进出口项目。
(五)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励、专利奖励、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和技术标准制定活动。
(六)其它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知识产权评议的所有相关方,包括评议的委托方、实施方、应用方等。
委托方主要指知识产权评议的组织者,可以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明确需求、组织协调、提供保障,并将评议成果吸纳体现到决策活动中;
实施方受委托方委托,在应用方的参与和配合下完成评议任务,是评议的具体承担者,一般指从事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专门团队;
应用方是指评议成果的实践应用者,一般指经济科技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负责将评议成果具体付诸实践。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可提供指导服务。
第五条 实施知识产权评议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目标性。应从委托方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切实需求和实际问题出发。
——科学性。应根据委托方需求确定评议的任务,科学全面地开展法律、技术、市场方面的信息检索与情报分析。
——综合性。应立足经济科技活动的实施要求,在系统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情报的基础上,结合产业环境、市场环境和法制政策环境等信息,进行综合研究与判断。
——建设性。应针对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特点、问题和风险,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策略建议。
二、知识产权评议的类别内容
第六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类别内容:
知识产权评议的适用类别包括公共管理活动和工商管理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类分析模块、技术类分析模块、人才类分析模块和市场类分析模块。应根据经济科技活动的特点和具体要求,选择组配具体分析模块开展评议工作。
法律类分析模块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查证、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查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义务调查、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调查、知识产权相关协议条款审查、知识产权稳定性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等。
技术类分析模块包括:专利技术趋势分析、专利技术竞争热度分析、创新空间分析、创新启示分析、技术可替代性分析、技术核心度调查、技术创新度评价、技术成熟度调查等。
人才类分析模块包括:重点专利权人分析、竞争对手分析、核心发明人团队分析、潜在合作伙伴分析、潜在许可对象分析等。
市场类分析模块包括:产业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调查、知识产权关联度调查、目标对象知识产权策略及实力评价、知识产权资产审计与评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调查等。
第七条 公共管理活动类(适用但不限于如下)
1.科技创新计划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项目承担方的知识产权基础和管理能力、针对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技术发展方向建议等。
2.科技产业化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和权利所属、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技术壁垒等。
3.科技奖励评审认定。奖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及核心专利对行业的影响。
4.高新技术企业及新产品认定。涉及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高度、权利风险。
5.技术标准制修订审批。标准制定所涉及的专利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标准是否会落入已有的专利池及应对措施等。
6.国有资产重组与剥离审批。涉及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
7.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知识产权布局规划、技术发展方向。
8.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地域分布、技术高度、风险等。
9.企业上市监管。上市后备企业申报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高度、权利风险等。
10.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引进人才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高度、权利风险等。
11.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引进人才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高度、产业化的知识产权风险和技术壁垒等。
12.技术进出口管理。引进技术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地域分布、技术高度、风险等;出口技术是否在相关国家进行了知识产权布局和风险分析及该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等。
13.行业战略规划重点项目及产业政策制定。产业知识产权竞争态势、定期的产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
14.产业结构调整和集群管理。知识产权集群管理,相关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知识产权壁垒、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集群化发展的知识产权建议。
第八条 工商管理活动类(适用但不限于如下)
1.研发项目管理。国内外技术热点和趋势评估、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技术创新角度选择。
2.创新人才引进及管理。人才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技术高度、权利风险等。
3.技术标准制修订或技术标准采用。所涉及的专利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标准是否会落入已有的专利池及应对措施等。
4.技术/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选择适当的许可转让对象及目标知识产权,对目标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评价,设计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方案。
5.企业供应链构建。企业供应链的产品和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风险评估。
6.产品上市及出口。对投入目标市场的产品关联知识产权风险进行调查和预测评估,并提出适当的市场策略;对目标市场竞争对手对该产品附带知识产权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发起维权行动;对目标市场竞争对手发起的维权行动进行应对。
7.工业展会参展。对拟参展的产品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进行分析,形成应对策略。
8.企业无形资产管理。调查研发投入资产情况以及知识产权成果产出,拥有知识产权的全面评价。
9.企业上市辅导。对企业申报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的资产价值、法律状态、权利归属、技术高度和权利风险进行评价。
10.企业兼并购和技术交易活动。并购和交易对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地域分布、技术高度、风险等;并购和交易中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等。
11.企业资产重组与剥离,企业破产清算。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及知识产权的价值。
12.企业战略规划编制。对产业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进行分析,找准发展方向,并根据自身的战略方向和优劣势,提出解决思路和措施。
13.商业融资投资活动。对融合资对象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评价和评估,规划知识产权合作方案。
14.知识产权维权。技术关键节点、法律状态、技术引证分析。
15.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技术关键节点、法律状态、技术引证和公开公知技术原理分析。
16.招商引资。各竞投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法律状态、权利所属、地域分布、技术高度、风险和价值等。
第九条 公共管理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管理效率,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维护投资安全,确保投资收益。
公共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产业和区域规划、创新发展水平等要素,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立项方向、知识产权风险、计划和项目的知识产权绩效、公共政策的可实施性等进行评议和综合研究,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管理和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工商管理活动中,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创新效率和质量,妥善解决工商管理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策略。
工商管理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工作重点是,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目标、资源状况、竞争环境等因素,对具体经济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竞争态势、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资产状况、知识产权绩效等进行预测、评估、审计和评价,寻找创新空间,支撑知识产权布局,协助纠纷处理,为商业活动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三、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有评议能力的第三方提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完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知识产权评议的直接委托方时,通常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既可自行委托,也可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委托。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内部组建专门团队自行承担、或委托从事评议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的方式,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将评议纳入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人才管理、研发创新、资产经营与管理等相关工作体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评议通常包括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评议准备、方案实施、成果交付、交付反馈、后续服务等环节。
第十四条 在需求分析与任务确定环节,实施方应与委托方就知识产权评议的背景和需求进行充分沟通,在对经济科技活动的情境条件及具体要求、产业领域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明确评议的任务目标。
第十五条 在评议准备环节,实施方应根据既定任务目标、所属行业领域竞争状况、评议类型及其实施特点,制定工作方案与工作计划,组建工作团队,并开展前期的资料搜集与调研。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实施方提出的信息需求,提供所需的行业资讯和项目背景资料。
第十六条 在方案实施环节,实施方应按照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根据评议的类别内容选择合适的分析模块进行组配。实施方应做好评议的时间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沟通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障团队投入时间,配置专业分析工具,确保采用信息准确完备,逻辑推理周延客观,分析结论有理有据,对策建议合理有效。
第十七条 实施方应按照既定的计划安排,交付阶段性成果和终成果。实施方应主动就阶段性成果与委托方进行沟通,委托方对于实施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参与讨论并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评议终成果的形式包括文本成果和非文本成果。文本成果包括评议最终报告、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非文本成果包括专利文献数据库、咨询建议、应用培训、实施辅导等。
第十九条 评议最终报告应根据委托方和应用方的使用要求,确定报告的呈现形式和内容重点。面向决策者的报告,应简明、准确地阐述问题,给出明确结论和对策建议;面向应用方具体实施人员的报告,应详尽、全面地阐述问题,给出具体、可操作的策略建议。
第二十条 评议最终报告一般包括正文和附录。
报告正文一般包括经济科技活动的基本信息、评议的任务目标、评议模块的内容构成、主要结论以及应对策略建议。评议模块内容组成应当紧扣项目需求,进行逐条评议。评议结论应当明确、简明。策略建议应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附录可根据委托方的具体需求设定,包括评议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文档、基础数据、分项报告、引用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评议成果交付后,对于委托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实施方应积极响应并与委托方沟通解决方案。实施方应积极完成与之相关的咨询建议、应用培训、实施辅导等后续服务。
第二十二条 实施方应建立评议质量控制体系,在评议过程中和成果交付后收集委托方和应用方的评价反馈信息,分析自身质量问题,确定改进目标,形成整改方案加以改进。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实施方的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评议效果跟踪。为了掌握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实际影响效果,指导开展评议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权对评议实施效果进行事后跟踪了解。
四、知识产权评议的实施团队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具体实施一般由具备评议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专门团队承担。承担评议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组建评议实施团队,根据需要亦可要求委托方或应用方派驻专家进入实施团队。评议团队应能够检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专利合作协定(PCT)最低文献量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信息,具有自建专利文献数据库的能力,获取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信息,拥有了解技术及产业现状、精通知识产权和相关外语的各类评议人员。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评议实施团队通常由项目负责人、信息检索人员、分析研究人员、技术和行业专家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适时引入法律、技术和商业方面的外部专家,外部专家须遵守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知识产权评议实施团队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项目统筹规划能力,能够进行项目团队管理和资源调配;具备知识产权评议质量控制能力;具备预防、处理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能力;满足评议成果顺利交付的沟通能力。
第二十七条 信息检索人员应具备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外语能力,熟练掌握数据检索工具;能够独立进行技术分解,制定检索策略,能够查全、查准信息;能够开展数据清洗与数据标引。
第二十八条 分析研究人员应具有评议项目的专业背景和相应外语能力;具有掌握评议项目所处行业状况和技术背景的能力;具备系统解读、综合分析、评估评价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并敏锐发现知识产权风险与问题的能力;具备针对风险和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具备撰写报告和口头表述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专家应掌握评议项目所处的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行业政策和行业特点;具备评价行业技术难点和热点的能力。
第三十条 实施方在实施知识产权评议时,应与委托方或应用方签署保密协议,遵守保密义务。在未经委托方或应用方事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保密信息。
五、 知识产权评议资助
第三十一条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需要知识产权评议,自筹经费不足的,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评议经费资助。
第三十二条 申请评议经费资助的程序:
(一)提出评议申请,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评议申请书(见附件1)。
(二)受理审查。对项目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必要性和评议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论证,确定评议事项。
(三)选择知识产权评议机构。根据拟评议项目的类别、项目主要内容和目的、初步确定的评议事项等情况,可在全国知识产权评议示范机构和示范创建机构名单中择优选定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风险承担以及违约事项等。
(四)立项实施。对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予以立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五)验收评估。组织专家从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三个方面对评议报告进行评估,对合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评议验收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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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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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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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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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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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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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起诉)
驳回管辖权异议
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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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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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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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
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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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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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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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再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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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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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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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型
不限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机关
不限
市监局
海关
反垄断局
处罚金额:
-
元
处罚日期:
到
引用法规:
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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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信息:
公文来源
不限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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