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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问题的通知

  • 法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无效
  • 发布文号:[85]工商152号
  • 颁布日期:1985-09-04
  • 实施日期:1985-09-0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为保证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在我国同行业不重名,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预先进行名称登记。

      二、本通知所称外国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外的外国资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参与合作开发资源的外国企业。

      三、外国企业办理名称登记,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

      外国企业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1)外国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2)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出具的近期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定后,保留期为二年。逾期仍需在中国保留名称的,可重新申请名称登记。

      四、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投资者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受托登记机关)申请拟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

      投资者申请名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投资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3)投资者各自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受托登记机关审查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名称,保留期为一年。在保留期内不申请企业登记,其登记的名称自然失效。在保留期内不申请企业登记而仍需保留登记的名称,可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期限最长为一年。在延长的保留期内仍不申请企业登记的,其登记的名称自然失效。

      五、广东、福建省,各经济特区、十四个沿海城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应书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方可核定。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后,分别向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受托登记机关发出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登记保留期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之日起计算。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名称登记,应填写名称登记表,交纳名称登记费三百元人民币。

      七、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冠以国家联名、国家与地区联名(例如中美、中日、中港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字样。国务院各部、委、局的利用外资项目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拟冠以“中国”、“中华”字样,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申请外文名称。对名称字号为国家或地区联名简称的外文名称应音译,不得意译,例如:华美……公司,应音译为“Hua Mei”,而不得译为“China-America”或“Sino-America……”。

      八、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企业登记的,不得以核定的或其他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华侨、港澳企业及其在华投资开办的企业名称登记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在《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布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暂不作变动。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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