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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
法律类别
:地方性法规
当前状态
:有效
颁布日期
:2012-11-26
实施日期
:2012-11-26
条前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要素密集,投资风险大,发展国际化,对知识产权依赖性强。有效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链和产业链、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有效途径,是激发创新活力、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关键,也是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水平、发挥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保障。目前,我省共拥有涉及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3167件,还难以形成知识产权比较优势,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领域尚属空白,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屈指可数。因此,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还相对滞后,科技创新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对我省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具有重大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市场驱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分类指导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整体推进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的原则,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深入实施《黑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年)》,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集群化发展为方向,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大幅提升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构建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明显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专利国际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2倍。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商标申请注册量占申请注册商标总量比重大幅度提高。年制定和修订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地方标准10项以上。
——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十大工程”和“十大重点产业”建设,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扶持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和转化渠道进一步拓宽,知识产权运用环境进一步优化。
——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建立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点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转化交易体系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支撑。
到2020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力增强,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产业影响力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形成较为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三、推动知识产权创造,奠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基础
(一)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导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列入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作为科技立项、项目验收和成果评价与奖励的重要依据,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率。支持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和持续创新获得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建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鼓励企业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主席、秘书和工作组召集人职务,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政策和规则的制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应对全球技术标准的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建立。以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试点工作为切入点,建立跨部门审议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为项目规划、管理决策、技术研发和市场竞争提供参考依据。
(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获得知识产权。建立和完善取得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的绿色通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及时将创新成果申请国内外专利。围绕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在专利申请和授权奖励、专利产业化、专利数据库建设、派遣专利特派员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申请数量大幅度提高。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深入实施商标战略,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注册商标,鼓励国外商标注册及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打造一批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围绕提升产业层次、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促进标准化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同步,引领和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科学布局。密切跟踪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竞争和专利技术动向,适时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动态信息,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有针对性地申请和引进知识产权。制定高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支持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进经济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制定审议办法、建立管理流程、健全审议体系、完善审议机制,规避知识产权风险,逐步形成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必须审议的局面。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将知识产权的管理纳入科研项目申报、检索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和最终验收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科研项目管理新模式。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平台。通过整合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资源,拓展专利质押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设立以知识产权投资基金、集合信托基金、融资担保基金等为基础的投融资平台,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投融资体系,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充分利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由担保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价值的一定比例对企业提供担保、财政资金按比例弥补机构代偿损失的方式,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推动金融、担保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逐步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产业化,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利实施率。
(二)建立知识产权转移转让机制。进一步完善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制度,定期统计专利转移转让情况,严格执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推进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工作。推动专利展示交易中心、高校专利技术转移中心、专利风险投资公司、专利经营公司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优化升级服务功能,加强政策支持,创新交易服务方式,吸引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成为会员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评估、咨询等服务,促进转化交易。指导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移工作,促进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和专利技术产业化资金的作用,深入开展专利优势企业培育工作。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开展专利优势试点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工程,每年创建30家专利优势企业。大力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培育自主品牌。将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确定为重点培育对象,对符合著名商标标准的及时进行认定并纳入驰名商标培育计划,鼓励和支持规模较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主体争创驰名商标,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发展。重点扶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动漫游戏、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版权示范基地建设,对我省经国家批准的国家级版权产业基地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版权创造和运用的投入,积极争取财政、金融等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与版权相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创新产学研合作新机制。积极鼓励高等学校同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有组织的协同创新,探索构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和新机制,紧密围绕新兴产业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关键技术等开展协同创新,形成政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技术转移模式,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可持续发展。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若干知识产权联盟。逐步完善专利许可交易、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专利评估、纠纷解决和共同维权机制,形成同行业企业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知识产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购买引进等方式获取所需自主知识产权。
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完成《黑龙江省专利促进条例》和《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条例,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协调,强化科技专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布局之间的综合联系,突出知识产权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体系,强化相关部门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的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资源共享机制。
(二)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定期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市场监管,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软件、集成电路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完善域名、网络文化作品、电子商务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市场和重大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支持联盟企业开展集体维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和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龙头企业带动配套企业建立专业性或区域性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升行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充分发挥12330、12315、12312等举报投诉热线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探索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在10家至20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开展维权服务试点。逐步建立维权援助资金,支持维权援助机构建设,帮助市场主体和权利人依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资助。鼓励行业、企业和地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构,组织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开展集体维权,逐步建立由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研发机构和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维权援助体系。
六、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管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知识产权比较优势
(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统计制度。在规模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年报、季报中初步建立关于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等有关知识产权情况的统计,动态反映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加速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绩效评价工作。逐步将发明专利申请量、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明专利拥有量、专利国际申请量、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以及注册商标数量、著名商标增长量、驰名商标增长量等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纳入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二)推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导,推进高新技术园区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功能,促进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提高,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的产业示范基地,发挥产业聚集区的辐射作用。推进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培养和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开发核心知识产权产品。
(三)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信息运用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引导企业有效运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支撑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和商业化推广,加强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与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分析,超前做好国内外市场知识产权预警,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高效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支持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展示交易、维权援助等多层次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发布、技术对接、法律援助、专业培训等知识产权服务,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
(二)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兴办专利申请代理、商标代理、版权登记、司法鉴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知识产权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各类中介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和风险投资机制,培养知识产权经纪人群体。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专利代理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现有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园区、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接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管理,规范执业资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增强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完善在线专利信息分析系统,适时更新专利信息数据,增加软硬件资源,拓展专利数据分析处理功能。建立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题专利数据库,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失效专利文献汇编,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多方位的专利信息服务。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黑龙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建立专利预警指标体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预警分析工作,定期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报告,对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提出预警,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时发出警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在全省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开设知识产权相关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纳入高校相关专业教学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招收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工作亟需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中介服务、预警分析、战略研究等高层次专业人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黑龙江基地)的作用,创新培训模式,拓宽培训范围,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加快知识产权工作亟需人才的培养。
八、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竞争
(一)支持企业在国外实施知识产权布局。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重点支持一批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实施对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占领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在基础较好、产业和技术优势明显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使用中国标准的新途径。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积极支持具有专利、商标和良好市场前景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制定国际标准提供支持,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外贸易快速增长。
(二)鼓励企业到国外运营知识产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与境外企业联合研发共性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以及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支持企业并购国外企业和研发机构,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在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医药、航天航空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我省优势技术领域积极承接服务外包,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等优势开展服务业务,提高货物贸易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延长货物贸易价值链。
(三)加强国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制。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企业、行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加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网络,通过培训、信息支持和服务、宣传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海外维权能力。引导和鼓励各类商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联盟等行业组织,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发挥协调作用。积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专利预警分析服务。
九、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职能,组织协调省知识产权局、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长效机制,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战略实施年度计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本地重要工作日程,统筹调配资源,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制定相应措施,形成上下联动的态势,共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各项经济、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财税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利技术专项资金等现有科技方面资金,应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倾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多渠道的资金保障。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予以倾斜。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省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力度,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引导政府、企业、园区、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共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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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裁判日期
到
判决金额:
不限
0~10万
1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
-
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不限
(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
不限
驳回起诉
转为普通程序
并案审理
按撤诉处理
准予撤诉(起诉)
中止诉讼
不予受理(起诉)
驳回管辖权异议
恢复审理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
补正裁定
准予撤诉(反诉)
支持保全请求
驳回保全请求
解除保全
支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予立案
二审判决
不限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二审裁定
不限
维持一审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
中止诉讼
按撤诉处理
撤销一审判决
准予撤回上诉
按撤回上诉处理
准予撤回起诉
发回重审
指令审理
驳回起诉
指令立案受理
再审裁定
不限
驳回再审申请
中止诉讼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中止再审审查
指令审理
本院再审
本院提审
准予撤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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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第
条
涉案专利:
专利类型
不限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发明
专利申请号
涉案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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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商标申请号
涉外国家:
亚洲
不限
日本
韩国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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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撤销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涉及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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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不限
申请商标
被异议商标
争议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时间
到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申请/注册人
代理机构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代理机构
合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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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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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内容
基本信息
状态:
申请中
已注册
已驳回
已消亡
初审截止日期:
实审截止日期:
截止初审公告:
期
其他
商标名称:
注册/申请号:
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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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到
选择案由:
审理法院: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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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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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请求日期
-
申请人
决定结果
不限
全部无效
撤销驳回
维持驳回
维持有效
部分无效
决定日期
-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不限
发明专利
实用型专利
外观专利
专利权人
公告日期
-
合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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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庭审日期:
到
合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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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文号:
当事人:
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
不限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机关
不限
市监局
海关
反垄断局
处罚金额:
-
元
处罚日期:
到
引用法规:
第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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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信息:
公文来源
不限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到
产品名称:
所属地区:
产品类别:
品牌/商品:
申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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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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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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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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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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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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