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政管理事项的文件。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公开、效能和权责统一原则。省知识产权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和发布应当按照调研论证、制定起草、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上报备案、登记审查、清理修订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局各处负责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发布、清理、解释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监督等管理工作,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包括制定依据和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一般原则、实体内容、程序规定、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并附草案说明。涉及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同时起草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与发布等相关具体要求,参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和《甘肃省科技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在报请局务会批准或审议前,起草处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和制定依据等材料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政策法规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暂缓提交局务会批准或者审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起草处室按程序提交局务会议审议。提交材料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审核意见书以及相关材料。审议时由起草处室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起草处室正式行文,按照公文办理程序签发。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规范性文件编号,在现有发文字号中加“规”字,如甘知规〔××××〕××号,并按时间序列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5日内,将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各10份以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相关材料及电子文档各1份(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同时附具该失效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科技厅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政策法规处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两年清理一次。清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组织,实施处室具体承办,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