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为加强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运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资金。引导资金主要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分析布局、构建专利池、组建专利联盟、专利产业化投融资等,支持产业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价值实现模式。引导资金将依托“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路径,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通过优质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企业进行涵养、培育,推动以优质知识产权资源为支撑依托的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本办法适用于引导资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和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
引导资金采取决策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资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引导资金运作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设立引导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对引导资金拟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资金由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信息集团下属厦门信诚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通创投”)作为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引导资金的运作
引导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直接投资、跟进投资于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企业,或对接社会资本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放眼全国,大力培育发展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科技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产业。
引导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实施项目和专利运营项目,并支持拥有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金量的核心专利技术的优质知识产权项目和运营主体。其中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对象为在厦门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直接投资时,引导资金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20%;
跟进投资时,按其它基金(如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等)或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跟进,投资价格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引导资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
引导资金参股的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重点发展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科技产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实施和运营项目。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可作为申请者,向引导资金申请设立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的,应推荐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的具体设立流程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引导资金的管理
理事会为引导资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市知识产权局的副市长任理事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各委派一人担任副理事长,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信息集团以及符合要求的市属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或其它出资人派员担任理事。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审议《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引导资金理事会章程》等重要规章制度;
对引导资金拟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审议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奖励。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厦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引导资金理事会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批引导资金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方案;
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并上报理事会;
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对引导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制定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的绩效奖励方案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制定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报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以及知识产权实施、运营企业开展调研工作;
组织召开专家评审;
制定引导资金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理事会办公室审批。
对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并提交理事会办公室审核;
具体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根据需要,向引导资金投资参股的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资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资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资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其它承办事项。
引导资金的管理公司按引导资金当年新增对外投资额的2%加上引导资金上年度末实际对外投资余额的0.5%计提年度管理费。
引导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资金拟组建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资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委会由各相关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拟发起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会成员参与相应的评审。
引导资金的退出
引导资金的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的退出采用市场化的退出方式,并考虑政策引导等因素。可通过并购、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
市场化的退出方式:根据现有资本市场的规则,参考市场的价格,采用回购、并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
考虑政策引导因素的退出。引导资金投入3年内,原股东、或者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可按原值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回购;该种退出方式主要适用于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
引导资金参股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引导资金向引导资金参股的各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资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引导资金产生的各种收益在扣除运营费用、绩效奖励和其它必要开支后,全部进入引导资金专户,用于引导资金的滚动发展。
引导资金的风险控制
引导资金的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并由引导资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该受托金融机构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引导资金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于其受托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引导资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为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适当提高引导资金的特殊风险容忍度至20%。当引导资金投资损失达到引导资金上年度末总规模的20%时,引导资金管理公司须暂停投资活动,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决定相应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引导资金的考核
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引导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引导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引导资金的绩效评估遵循市场规律,主要考核指标是引导资金所带动知识产权项目投资规模,各参股知识产权运营投资基金所投知识产权项目数量和知识产权运营效益。
根据引导资金运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引导资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的考核结果,经理事会批准,引导资金可按引导资金年度净收益(引导资金年度总收入扣除投资时的本金、年度管理费以及各项税负之后所得)的20%对引导资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绩效奖励。
附则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