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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00-09-26
  • 实施日期:2000-09-26
  •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关于加速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津党发[1999]39号),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教育列入普法教育计划;在行政学院设置知识产权课程。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要设专人管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事务。各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和实施;积极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战略;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知识产权工作应列为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后,要作为职称评聘的业绩成果。
      (五)审批企业集团、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新技术企业要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作为重要条件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3年内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停止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六)要把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作为技术创新工作主要内容之一,具有发明专利的产品,可优先认定为市级新产品。
      (七)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除不适宜或不能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外,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有关部门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八)已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其中符合科技成果奖励条件的可申报科技奖励。在市科技奖励评审中,要把获得专利权作为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条件。
      (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进入市场前,要及时注册商标;要加大对商标的培育、投入和保护力度,创天津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十)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要切实保护著名商标,将其作为无形资产经评估后参与合资合作,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十一)凡标注为专利产品,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专利有效证件的,视为非专利产品。
      二、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
      (十二)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产业化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及制定涉及技术创新的重大决策前,应利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可行性论证,以保证决策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科研计划项目应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之一,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归属,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
      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十三)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进行科研、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立项时,要利用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应进行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目标。取得成果后,应及时确定必要的保护形式,通过申请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加以保护。
      三、促进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财税政策
      (十四)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工作,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使用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予以资助。主要包括:
      1.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认定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对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并属于市级重点新产品的高新技术专利(包括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全部专利申请费和第一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并资助部分专利代理费。
      2.对企业购买符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转让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3.对列入市重点的科研、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专利示范工程项目以及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无偿提供国内外专利文献检索和咨询服务,提供相关的应用专利技术目录和相关资讯。
      4.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应用项目,在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安排上予以支持。
      (十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建设。
      1.鼓励专利实施转化和应用。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对经认定的我市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3年内,该产品实现利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2.鼓励专利贸易,促进专利实施。对已申请注册的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可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专利发明人和实施人给予奖励。专利权转让方或专利实施许可方,可从转让收入的净收益中提取30%,作为专利发明或设计人员的奖励。
      专利权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从专利实施获利3至5年内,从实施专利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5%,作为对实施专利有贡献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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