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库检索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点击进入
微信小程序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申请开通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点击试用
查看更多
子库检索
综合检索
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
角色分析
开庭公告
专利检索
口审公告
复审无效
药品专利
商标检索
商标评审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知产舆情
商业合规
地理标志
搜索
目录检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
高级搜索
法 院
代理机构
代 理 人
当 事 人
搜索
搜索
标题检索
全文检索
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公示
专利声明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搜索
智能检索
高级检索
企业检索
专利商标
搜索
全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搜索
高级搜索
地图
目录
搜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律领域
:综合程序
法律类别
: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当前状态
:有效
发布文号
:浙高法发[2007]12号
颁布日期
:2007-03-06
实施日期
:2007-03-06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要求,现就我省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司法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建设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意义
1.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需要。知识产权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各国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本国利益和经济安全的战略资源,其在推动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有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法律职责,肩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历史使命。全省各级法院要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大力促进我省的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
2.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保障我省引进先进技术,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的需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直接、最有力、最稳定的保护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假冒和盗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增强我省企业国际竞争力,营造良好投资软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3.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可以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活动得到支持,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能力得到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成果依法得到保护,从而使全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可以促进和保障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引导人们信守约定、讲究信用、维护良好风尚;可以促成彼此信任,增加价值认同和凝聚力,实现社会的诚信友爱,推进“法治浙江”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司法保障作用
4.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预防作用。全省各级法院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假冒专利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充分保护科技创新;依法惩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犯罪行为,积极促进品牌创新;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有效推动文化繁荣。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予刑事立案而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应向行政机关提出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司法建议;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符合刑事自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权利人可以同时提起刑事自诉;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应及时将涉嫌犯罪内容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5.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调节与主导作用。充分认识民事审判已经成为调节知识产权社会关系主要手段的现实,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和机械办案;通过依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切实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严格限制中止诉讼,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努力缩短案件审理期限;要合理衡量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正确界定权利范围,依法审查和支持当事人的在先权、先用权、公知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正当使用等抗辩事由,既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也要制止权利滥用和非法垄断。
6.发挥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的审查和监督作用。切实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7.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工作的力度,最大限度实现胜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权利人可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院应当依法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三、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机制
8.完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制度。要积极受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动漫延伸产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对于诉前临时措施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立案庭在进行登记后,由业务庭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加强立案部门与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的业务沟通和协调,确保司法标准的统一。
9.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特困、濒临破产企业,减免诉讼费;建立符合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的导诉制度,免费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指南,引导权利人正确举证,增进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降低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增强裁判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和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问的关系,除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外,慎用证据失权制度,尽最大可能在查明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10.依法正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在重点审查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对于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条件。
11.妥善处理专业技术事实认定。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针对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的实际,积极推行在专业陪审员中“随机抽取”参审的办法,选好用好人民陪审员,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要重视专家证人制度,积极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受时限限制;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
12.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也是促进我省品牌创新的有效途径;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要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认真履行好这一职责;凡超过认定范围的案件或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得认定驰名商标;对拟认定的驰名商标,应事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核;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生效裁判文书,按规定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13.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支持合理的维权成本,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14.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把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做到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努力通过审判活动,促进当事人从矛盾对抗走向合作发展,实现互利双赢,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调作用,帮助消除对立情绪,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15.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成立专门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合议庭;省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部分基层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有条件的法院今后要适时开展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审判庭审理的试点工作。
1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许多案件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审理难度较大,人才培养周期较长。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结构,注意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相对稳定;避免简单以案件数量为衡量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使知识产权法官真正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秉持现代司法理念、体现司法能力、展现司法水平的专家型法官。
17.加强知识产权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部门之问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要注意加强与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执法中的工作配合与相互制约,加强同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
18.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要结合本省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地方政府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科研机构等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为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模式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适当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经验,跟踪国际知识产权研究的新成果,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
19.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的了解。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面落实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三项承诺”,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同领域最新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证据保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裁判文书高级搜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案件性质
不限
民事
行政
刑事
文书性质
不限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审判程序
不限
一审
二审
再审
案例级别
不限
公报案例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地方典型
地方参阅
普通案例
法院层级
不限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裁判日期
到
判决金额:
不限
0~10万
1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
-
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不限
(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
不限
驳回起诉
转为普通程序
并案审理
按撤诉处理
准予撤诉(起诉)
中止诉讼
不予受理(起诉)
驳回管辖权异议
恢复审理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
补正裁定
准予撤诉(反诉)
支持保全请求
驳回保全请求
解除保全
支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予立案
二审判决
不限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二审裁定
不限
维持一审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
中止诉讼
按撤诉处理
撤销一审判决
准予撤回上诉
按撤回上诉处理
准予撤回起诉
发回重审
指令审理
驳回起诉
指令立案受理
再审裁定
不限
驳回再审申请
中止诉讼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中止再审审查
指令审理
本院再审
本院提审
准予撤诉(起诉)
选择案由:
案号搜索:
引用法规:
第
条
涉案专利:
专利类型
不限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发明
专利申请号
涉案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申请号
涉外国家:
亚洲
不限
日本
韩国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加坡
菲律宾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文莱
东帝汶
印度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巴林
不丹
塞浦路斯
格鲁吉亚
伊拉克
伊朗
约旦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哈萨克斯坦
黎巴嫩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尼泊尔
阿曼
巴基斯坦
卡塔尔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也门
孟加拉国
泰国
科威特
欧洲
不限
英国
爱尔兰
冰岛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瑞典
荷兰
比利时
芬兰
挪威
丹麦
奥地利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白俄罗斯
波兰
乌克兰
希腊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爱沙尼亚
克罗地亚
立陶宛
摩尔多瓦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斯洛文尼亚
北美洲
不限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海地
牙买加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尼加拉瓜
巴拿马
萨尔瓦多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南美洲
不限
巴西
哥伦比亚
阿根廷
智利
秘鲁
玻利维亚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巴拉圭
苏里南
乌拉圭
委内瑞拉
非洲
不限
埃及
南非
安哥拉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贝宁
博茨瓦纳
刚果
中非
科特迪瓦
喀麦隆
佛得角
吉布提
阿尔及利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冈比亚
赤道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科摩罗
利比里亚
莱索托
利比亚
摩洛哥
马达加斯加
索马里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舌尔
苏丹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斯威士兰
乍得
多哥
突尼斯
坦桑尼亚
乌干达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几内亚
大洋洲
不限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斐济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瑙鲁
巴布亚新几内亚
帕劳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萨摩亚
×
商标评审文书高级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注册阶段
不限
实质审查
初步审定公告
注册公告
文书性质
不限
决定书
裁定书
裁决时间
到
裁决结果:
驳回复审
不限
注册申请部分予以驳回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予注册复审
不限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部分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请求
不限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无效宣告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撤销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涉及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类型
不限
申请商标
被异议商标
争议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时间
到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申请/注册人
代理机构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代理机构
合议组:
×
商标高级搜索
国际分类
全选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类别 - 内容
基本信息
状态:
申请中
已注册
已驳回
已消亡
初审截止日期:
实审截止日期:
截止初审公告:
期
其他
商标名称:
注册/申请号:
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人:
模糊查询
精确查询
重填
×
开庭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开庭日期:
到
选择案由:
审理法院:
当事人:
×
复审无效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请求日期
-
申请人
决定结果
不限
全部无效
撤销驳回
维持驳回
维持有效
部分无效
决定日期
-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不限
发明专利
实用型专利
外观专利
专利权人
公告日期
-
合议组:
×
口审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请求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庭审日期:
到
合议组:
×
行政处罚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处罚文号:
当事人:
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
不限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机关
不限
市监局
海关
反垄断局
处罚金额:
-
元
处罚日期:
到
引用法规:
第
条
×
地理标志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公文信息:
公文来源
不限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到
产品名称:
所属地区:
产品类别:
品牌/商品:
申请机构: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产品与服务
功能更新
数据更新
裁判规则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010-82005878
服务支持:0755-82668888-3257
小程序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330号
京ICP备15009039号-1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
×
保存条件
筛选条件
等共计
20
个条件
*
收藏标题
*
定义分组
确定
取消
创建分组
确认收藏
111
×
提示
111
×
提示
没有章节目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