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法律领域:综合程序
  • 法律类别: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08-11-19
  • 实施日期:2008-12-01
  • 条前内容:2008年11月1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精神的要求,现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的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立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案号。

      四、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采用合议制;审理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时,可以请行政、刑事审判庭派出审判人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行政、刑事审判庭派出人员应相对固定。

      五、高、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二审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仍然由行政、刑事审判庭审理。

      六、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