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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示范条款

  • 法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
  • 法律类别:国际条约
  • 当前状态:有效
  • 第一条 
    (1)(一般规定)
    (a)除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和做法外,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行为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b)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或可能遭受损失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有权获得……规定的救济。
    (2)(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与保护发明、工业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规定之间的关系)除保护发明、工业设计、商标、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任何规定外,第一条至第六条应独立地适用于这些对象。
    第二条 (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引起混淆)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与他人的企业或者其活动,尤其是该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混淆例示)混淆尤其是在下列事项上发生:
    (ⅰ)商标,不论是否注册;
    (ⅱ)商号;
    (ⅲ)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示;
    (ⅳ)产品的外观;
    (ⅴ)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
    (ⅵ)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第三条 (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企业的信誉或者名声的任何行为或者做法,不论是否引起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损害信誉或者名声例示)(a)损害他人的信誉或者名声特别发生于下列有关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情形:
    (ⅰ)商标,不论是否注册;
    (ⅱ)商号;
    (ⅲ)商标或者商号以外的商业标示;
    (ⅳ)产品的外观;
    (ⅴ)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
    (ⅵ)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
    (b)(“淡化”的定义)在本示范法上,“信誉或者名声的淡化”是指对商标、商号或者其他商业标示、产品的外观、商品或者服务的表述、知名人士或者众所周知的虚构形象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的减损。
    第四条 (误导公众)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对某个企业或者其活动,尤其是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误导或者可能误导公众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误导例示)误导可能产生于广告或者促销活动,尤其是有关下列事项:
    (ⅰ)产品的制造过程;
    (ⅱ)产品或者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合性;
    (ⅲ)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
    (ⅳ)产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来源;
    (ⅴ)对产品或者服务所承诺或提供的条件;
    (ⅵ)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其活动的信誉)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任何虚假的或者不合理的陈述,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其他企业或者其活动的信誉,特别是损害此类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损害信誉例示)损害信誉可以产生于广告或者促销,特别发生在下列情形:
    (ⅰ)产品的制造过程;
    (ⅱ)产品或者服务对特定目的的适合性;
    (ⅲ)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数量或其他特性;
    (ⅳ)对产品或者服务所承诺或提供的条件;
    (ⅴ)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者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有关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
    (1)(一般原则)在工商业活动中,未经合法占有秘密信息的人同意以及以有悖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导致秘密信息的披露、获得或被他人使用的任何行为或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有关秘密信息的不正当竞争例示)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披露、取得或使用秘密信息,尤其产生于:
    (ⅰ)工业的或者商业的间谍;
    (ⅱ)违反合同;
    (ⅲ)违反信任;
    (ⅳ)引诱违反(ⅰ)-(ⅲ)中的任何一种行为;
    (ⅴ)第三人知道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存在(ⅰ)-(ⅳ)中的行为而取得秘密信息。
    (3)(秘密信息的定义)在本条中,具备下列条件的信息才被认定为“秘密信息”:
    (ⅰ)作为一个整体或者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通常从事该类信息工作的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
    (ⅱ)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ⅲ)权利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
    (4)(提交批准上市程序的秘密信息的使用或者披露)在工商业活动中,任何行为或者做法,如果包含或者导致下列情形,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ⅰ)对秘密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的不正当商业使用,而该数据的
    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并为使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者农业用化工产品获得上市批准而已经提交给主管当局,或者,
    (ⅱ)对此为数据的披露,除非为保护公众所必要,或者采取了确保该数据不受不正当商业使用和侵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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