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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7-03-27
  • 实施日期:2017-03-27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3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发办字〔2015〕60号)要求,加强我省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做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进一步培育青少年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试点、示范”)是落实全省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和素质教育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培育一批省级试点、示范学校,发挥辐射和引领作用,推动全省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知识产权教学计划,提升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中小学生对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的兴趣,为中小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教育厅分阶段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学校的培育、认定,并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试点及示范工作,指导试点学校、示范学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帮助学校培养知识产权师资,积极组织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第五条 申报省级试点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二)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三)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四)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五)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六)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七)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申报省级示范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并有扶持措施;
    (二)申报学校为省级试点学校且试点满2年;
    (三)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
    (四)拥有一支能熟练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五)制定较为明确、合理的课程计划,在合适的年级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
    (六)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七)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八)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九)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第六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省级试点、示范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成立试点、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考评组”),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和评审,确定试点、示范学校;
    (三)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申请学校,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教育厅批准并授牌,符合试点要求的授予“江西省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符合示范要求的授予“江西省中小学知识产权示范学校”。
    第七条 扶持措施
    (一)试点、示范学校作为备选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
    (二)试点、示范学校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引导经费支持。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适当的配套支持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三)组织省内代理机构对试点、示范学校专利申请提供对口优惠服务;试点、示范学校及学校师生申请专利并授权的,省、设区市和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优先给予资助或奖励。
    (四)试点、示范学校及学校师生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予以优先审查。
    (五)对试点、示范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六)向试点、示范学校提供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资源,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西)基地和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向试点、示范学校提供师资和培训等智力支持。
    (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
    (八)适时组织试点、示范学校师生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交流活动。
    第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教育厅对试点、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试点、示范学校每年向省知识产权局、教育厅报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考评组每年负责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效果、教学、师资和年度业绩等。考核合格的,保留试点、示范资格;考核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能加考核的,取消其试点、示范学校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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