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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 法律领域:综合程序
  • 法律类别: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 当前状态:无效
  • 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0] 424号
  • 颁布日期:2000-12-18
  • 实施日期:2000-12-3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权权属、商标权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5、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纠纷案件;
      7、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并存的纠纷案件;
      8、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涉及网络域名的纠纷案件;
      9、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案件;
      10、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
      11、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专利行政案件;
      12、争议金额不满8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3、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案件;
      14、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争议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3、最高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案件;
      4、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案件。
      四、附则
      1、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在内;
      2、本规定中“是否应当撤销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专利行政案件,于2001年7月1日起新修改的专利法生效后取消;
      3、依据本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以外,均由相应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4、本规定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原京高法发〔1997〕232号《关于本市各级法院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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