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材料并承担对初审、复审异议的复审及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其他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复审、实地复核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实地核查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代表、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审委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委员与其申请认定的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主任决定;评审委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
第十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稳定;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占领先地位;
(五)申请人有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实行一件商标一件申请,但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近两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商品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广告宣传、投入情况;
(四)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材料;
(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在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可以免费下载。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过程中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有必要的应当实地复核,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完整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5日内进行补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审委办公室自收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评审委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初审、复审退回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评审委办公室申请异议复审。评审委办公室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异议复审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报送评审委评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得对评审委办公室的异议复审决定再次申请异议复审。
第十八条 评审委评审贵州省著名商标,每次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少于45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委员不少于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1/3,并经出席评审会议的2/3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九条 经评审委评审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示,公示期15日,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不认定为贵州省著名商标;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颁发贵州省著名商标证书。
未评审为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委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认定工作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
贵州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自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所需评审、公告等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