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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评估与补助暂行办法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12-13
  • 实施日期:2016-12-13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提高仪器设备资源利用率,充分调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共享服务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科扳创新创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墓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15]1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原值为20万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仪器和设备。
    入网单位是指加入贵州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合的仪器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入网单位通过贵州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将本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各向社会开放,供非关联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入网单位服务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的管理方式,每年进行一次。
  • 二、评估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贵州省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等.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各共享服务评佑和后补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凡以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单位都应接受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评信二鼓励以其他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社会资合等购置、建设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各的管理单位参加评估: 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年度评估中,评估结果为合格及抓上的入网单位,可申请年度仪器共享服务补助。
    第六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共享信息网络建设)、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外服务机时、共享服务效益、相关资质认证、共享管理制度建设、服务队伍与能力建设及信息公开等情况。
  • 三、评估流程
    第七条
    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型料研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评活与补助工作,评估期为上一年9月1日到当年8月31日。
    第八条
    纳入评佑范围的仪器管理单位需通过贵州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甘仪器共享服务评活及助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结合公共在线服务台系统中服务记录及系户评价信息,评估方式为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对共享服务分平台和行业检测服务中心的评估,原则上按第八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随机抽查数不低于总数的10%。现场抽查包括共享服务相关原始记录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管理情况、用户满意度的核实等。
    第十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由评佑小组报主管单位审定后确定,并通过贵州省科校厅门户网站和贵州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同时,建立健全本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共享信息库。为本省新购(新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提供依据。
  • 四、补助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补助给予当年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入网单位。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共享服务补助经费,根据管理单位通过贵州省科研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仪器服务备案系统备案的共享服务工作量,以及仪器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评估等级确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来源于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十四条
    对评估优秀的管理单位以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出资购置、新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申请。
  • 五、补助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的共享服务补助资金,可用于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功能开发、升级改造、服务推广、信息管理与维护、操作(管理)人员的能力培训等。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对补助资金的开支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应做到账目清晰、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如有弄虚作假、截智、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等行为,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坛追究法律责任。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及3年内的补助资格。
  •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