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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创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实施办法(试行)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07-19
  • 实施日期:2016-07-19
  • 第一条 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引导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强和规范我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试验区建设的目的是:完善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优化服务结构,提高服务能力,做大做强知识产权服务业,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全面融合。
    第三条 选择产业集聚区域建设试验区。优先考虑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金普新区、高新园区等区域内建立试验区。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试验区的创建、指导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向国家、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拟创建国家、省级试验区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创建试验区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制定了试验区发展规划,其中核心区域不少于5000平方米并具备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二)申报创建试验区所在的区(市)县、先导区已制定落实国家、省和市鼓励试验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并具有扶持试验区及区内机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经费;
    (三)申报试验区至少聚集5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能够基本保障区内对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运营服务需求;
    (四)试验区周边产业优势明显,聚集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骨干龙头企业,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有较高要求,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条件较好。
    第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成果孵化运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国家、省知识产权及其它主管部门审批成立的在试验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为试验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二)经试验区内工商税务登记具有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并拥有各类知识产权、通过不断开展科技创新、以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等多种运营方式获得盈利,从而推进知识产权孵化和应用的企业。
    第七条 试验区的申报与批复程序:
    (一)试验区所在区(园区)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申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并报省、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审批;
    (二)经批准建立的试验区,由试验区所在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试验区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建设方案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建设方案作为考核验收试验区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试验区建设的重大问题应加强指导,加大扶持力度,在人才资源、信息资源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试验区要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落实配套资金,组织实施建设方案。
    第九条 试验区建设期限为三年,自批复之日起算,试验期满,由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考核合格,保留“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称号;考核不合格,取消试验区称号。
    第十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管理、组织协调和统计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创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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