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基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是促进创新成果专利化、标准化,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市场化、资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建立产学研合作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品牌。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是加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提升工业设计竞争力,加强创意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和组合性运营。鼓励园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其他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从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试点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试点园区,试点工作自动终止,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条 试点期满后,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等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验收不予通过,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取消:
(一)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试点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 分的。
第二十二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2年内可申报示范园区,并参照试点园区进行管理。2年以上未申报示范园区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园区管理主体可按原程序重新申报开展新一周期试点工作,并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二十三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的各项成果。
(二)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企业品牌建设,注重创新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三)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运营、质押融资、保险等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执法或综合服务机制,推进园区企业使用正版软件。
(五)鼓励开展其它知识产权创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事项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并报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备案。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示范园区,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六条 示范期满后,经示范园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依据工作规划和《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对示范园区进行复核。示范期满3个月内,示范园区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示范工作自动终止,“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取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工作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示范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80分的。
第二十八条 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园区称号,试点(示范)工作终止:
(一)以不当方法影响试点示范园区评定、考核验收或复核的;
(二)在报送材料中弄虚作假,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工作终止的园区,在内部工作和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试点示范园区。
第三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试点示范园区名单发布制度,及时更新和公布在册和退出园区名单。
不具有资格的园区在对外宣传中因使用试点(示范)园区称号造成不良后果的,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