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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玉米种子质量认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法律领域:商标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09-02
  • 实施日期:2016-09-02
  • 条前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张掖玉米种子质量认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张掖玉米种子质量认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张掖玉米种子质量管理,维护张掖玉米种子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张掖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玉米种子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进行种子包装标签标识。

    第三条 张掖市种子主管部门每年对制种企业制种面积进行核查,以核查结果确定企业在张掖年度玉米种子生产总量;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将此作为张掖玉米种子标签使用数量的依据,加强对标签使用量的监管,禁止制种企业超制种产量使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四条 对申请使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种子企业,由张掖市种子行业协会委托具有种子质量认证资质的机构,借助“甘肃省国家玉米制种基地信息监管平台”,参照张掖玉米种子质量规范进行质量认证,达到质量认证条件的企业方可使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条 种子质量认证机构严格按照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的种子质量检验方法、流程和标准对参与种子质量认证工作的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能力认证;对其检验结果进行复核验证,并作为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发和使用的依据。

    第六条 对连续3年符合种子质量认证条件并规范使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种子企业,允许在次年生产的玉米种子加工包装时直接使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七条 对伪造冒用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八条 对市场上流通的标有“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玉米种子,经抽检质量不符合张掖玉米种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要求的,终止其使用权,并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九条 参与张掖玉米种子质量认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监管的工作人员,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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