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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2-09-25
  • 实施日期:2012-10-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设立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密集型企业)。为规范密集型企业培育申报程序,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是指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良好知识产权资产、具有较好品牌声誉和市场号召力,企业产品或服务中知识产权附加值高,知识产权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并成为其主要盈利模式的企业。
      第三条 密集型企业培育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状况,于每年年初编制并发布密集型企业培育申报指南。
      第五条 密集型企业培育面向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和内资控股的合资企业。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主要依靠自主研发,对其主导产品(服务)的技术或设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知识产权许可贸易已经成为其主要盈利模式。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二年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企业毛利率达50%以上或利税率达25%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其毛利率达45%以上或利税率达20%以上。
      (三)企业主导产品拥有6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或6件以上登记著作权(主要指软件著作权和核心版权),或6件以上有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最近二年,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作品著作权登记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量与拥有量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重视品牌和标准化等建设,主要产品或服务申请了注册商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必须拥有市级知名商标以上注册商标。具有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的工作能力。
      (五)企业初步制定并实施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及管理体系;设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配备2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六)企业对知识产权事务有持续稳定的投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知识产权费用(主要指申请费、年费、奖励费、维权费、宣传培训费、知识产权战略应用费等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0.5%,且总额大于50万元;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0.2%,且总额大于250万元。
      (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第六条 申报密集型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及涉及第五条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年度缴纳税收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本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填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八条 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符合条件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及时上报苏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和工作实际,确定实施培育计划企业,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并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


    第三章 培育管理

      第十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指导,并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密集型企业培育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苏州市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业务管理高端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彻、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进行重点培育。
      第十三条 培育企业在培育期间,应按计划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资产,不断使知识产权融合于企业经营策略之中,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的附加值比重。
      第十四条 密集型企业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资金决算表。
      第十六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委托所在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考核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七条 密集型企业项目合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期间知识产权拥有量增长一倍以上,并能覆盖其全部产品或服务;企业品牌声誉和市场号召力得到有效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到省先进单位(或类似指标);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国内标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比立项前提高十个百分点以上;企业毛利率或利税率比立项前提高五个百分点以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发展战略及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通过验收合格后将授予“苏州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中止其项目,并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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