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知情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供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线索。
第六条 举报投诉应适用文明用语,不得采用具有人身攻击或侮辱性的文字语言,举报投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接收范围:
(一)侵犯商标权;
(二)侵犯著作权;
(三)侵犯专利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侵犯地理标志使用权;
(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八)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八条 接收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投诉事实;
(三)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和管辖范围;
(四)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真实情况。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但足以证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存在的,应当接收。
第九条 由其他举报投诉机构转交的符合接收条件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应当接收。
第十条 维权援助中心收到举报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及时予以接收。
第十一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属于专利侵权投诉的,告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属于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投诉的,告知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举报投诉已由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的,维权援助中心不予接收;
(四)对于需要即时办理的投诉,维权援助中心可以告知举报投诉人直接拨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举报投诉电话;
(五)凡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向有关司法机关请求处理;
(六)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中心进行转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