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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

  • 法律领域:综合程序
  • 法律类别: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粤高法发[2006]13号
  • 颁布日期:2006-06-07
  • 实施日期:2006-07-01
  •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知识产权审判的特点,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服务。
      二、目的和任务
      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在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重新构建知识产权庭,集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尺度统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和创新积累经验。
      三、机构设置
      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通过调整审判分工、优化审判人员结构,改革原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其他业务庭属于平行并列的机构,对外统一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称谓。
      四、人员配备
      (1)领导职数。根据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法院基层法院各业务庭领导职数要求,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有关人事政策执行。
      (2)人员组成和分工。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至少配备一个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由具有比较丰富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成员可以按照各自专业背景、审判经历等分别负责承办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每个合议庭应当至少配置1名司法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
      五、受案范围
      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之外,争议金额不满200万元,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六、审判管理
      (1)一审案号。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确定案号,案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知+民/刑/行初字+第×号。
      (2)二审案号。二审知识产权案件案号表述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民三终字+第×号;行政诉讼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 +行知终字+第×号;刑事诉讼案件为:年份+法院简称+刑二知终字+第×号。
      (3)程序性事项。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有关程序性事项由知识产权庭商立案庭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程序完成。
      (4)案件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方式改革初期,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应当先依照有关审判工作规范的要求,分别层报负责分管刑事、行政审判的院长审查后,再报分管知识产权审判庭的院长审批。
      (5)司法统计。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类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6)案件备案。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依照本方案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在办结立案手续后7日内,将起诉状(起诉书)副本、立案审批表的复印件报省法院民三庭。
      七、沟通和协调
      (1)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注意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2)知识产权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协调发展。
      (3)天河区、南山区、南海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庭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就有关案件程序问题、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庭要主动与刑事、行政审判庭交流审判信息,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八、培训学习
      知识产权庭应当积极组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除参加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还应当参加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九、其他
      本方案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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