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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 川财建〔2017〕18号
  • 颁布日期:2017-03-13
  • 实施日期:2017-03-13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规范和完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鼓励创新、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门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财政厅负责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点内容;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征集(申报)项目、审核或评审,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项目储备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厅,并对项目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
  •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四条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专利)资助、转移、转化、激励、保护、促进等方面,包括:
    (一)符合《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四川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购买有效专利或获得专利独占、独家、交叉等许可。
    (三)应用专利技术等研发新产品,引导我省优势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预期经济效益显著的高价值专利项目的实施及其产业化;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担保、保险、证券化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充分利用和实现专利的价值。
    (四)符合《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激励办法》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托专利等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
    (五)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培育知识产权规范化市场,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探索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等。
    (六)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分析、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贯标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体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专项规划和建设知识产权强省要求的其他项目。
  •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五条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六条因素法按照“明确方向、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选取相关因素,按照一定权重比例计算确定,进行定向财力补助支持。
    第七条
    第七条 项目法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助、事后奖补、特定补助等方式安排使用资金。各市(州)、扩权县(市)、或省级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进行项目申报,并进行项目审查和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组织审核或专家(或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同时结合以前年度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年度支持项目从项目库中筛选确定。
  •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第八条 财政厅按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第九条 对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相关市(州)、扩权县(市)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选择确定支持项目,并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对采用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厅资金文件后,应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和拨付资金。
  •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财政厅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参考依据。市(州)知识产权局和财政局负责对本地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并向同级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等情况,自觉配合开展项目合同签订、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按项目法支持的项目未按实施方案实施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厅将全额追减相应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或所在地区以后年度申请资金的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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