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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律领域:其他知识产权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 云知发〔2017〕13号
  • 颁布日期:2017-03-01
  • 实施日期:2017-03-01
  • 条前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培育和壮大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主体,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日


  • 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培育和壮大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主体,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省财政资金引导,市场化运作,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服务的项目。
    项目按照不同的服务对象和需求侧重,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一)众创空间知识产权服务。以众创空间或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载体,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以知识产权获取、托管、质押、许可、转让等为重点的服务。
    (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以企事业单位或专业机构为载体,为知识产权供需双方提供以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质押、股权投资等为重点的交易服务。
    (三)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建设。围绕云南省重点产业,推动产业关联度高的三个以上的市场主体,组建基于知识产权资源整合与战略运用的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为联盟成员单位开展以专利池构建、专利布局、专利协同运用等为重点的服务。
    第三条 项目管理以创新、统筹、规范、高效为原则,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属云南省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业规范,运行情况良好;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组织完成项目的人才、装备和其他支撑条件或能力;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积极性和良好信誉度。
    (五)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工作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线索,开展实地调研、分析,择优组织项目申报;
    (二)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工作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项目咨询,提出建议立项项目报局务会审议;
    (三)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内容、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及申报单位情况等进行审议,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四)确定立项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在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请书内容为主要依据,约定项目的实施内容、目标、考核指标、经费预算、使用计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与项目实施基础和支撑条件等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知识产权局,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一)甲方的职责: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向乙方拨付资助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项目验收;
    5. 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并作出承诺。
    (二)乙方的职责:
    1. 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
    2. 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和相关实施条件,并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4. 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保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并作出承诺。
    第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原则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乙方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承担单位应按项目任务书要求提交半年度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项目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改正的。
    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结余或被挪作他用的经费应及时退回甲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到期后60天内编制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并报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验收。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确需延期的,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30天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项目完成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内容开展情况;
    (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组成员履职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执行总体质量和成效评价。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70%;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和考核指标;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限2个月以上,且事先没有作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围绕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和内容进行总结和编制验收材料,并按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工作部门,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工作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局审批,由局组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知识产权局发给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知识产权局各类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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