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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律领域
:其他知识产权
法律类别
:地方性法规
当前状态
:有效
颁布日期
:2017-08-02
实施日期
:2017-08-0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进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科目合并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如需调剂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核准。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包括500万元)的部分按20%核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的部分按15%核定,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3%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绩效支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间接费用,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项目所在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较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或预算执行评价较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签订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等获得非财政拨款性质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从横向经费结余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科研人员劳务报酬,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咨询类等主要依靠智力投入的科研项目不低于70%,其他项目不低于20%。科研劳务报酬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科研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二、改进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六)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主办单位从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七)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组织开展新购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省财政厅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使用贵州省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共享平台资源。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对高校、科研院所进口仪器设备继续实行备案制管理,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省财政厅、贵阳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八)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对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九)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资金和资产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建立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项目承担单位的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一)改进财务报销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科研项目在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以及社会调查、访谈等过程中支付给调查、访谈对象个人的数据采集费等,直接面向个人或偏远地区获得的样本采集费和从个人手中购买农副产品等特殊材料支付的材料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全面实行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由支付对象凭据报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二)精简检查评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的结果运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创新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方式。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创新财政科研资金支持方式,推动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有偿、拨款变投资、资金变股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有偿支持主要采取股权投资、研发领域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风险代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负责)
四、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十四)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7年10月1日前,各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公务卡结算、科研仪器采购等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7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2017年以后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都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五)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政策资金的审计监督。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完善内部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审计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本意见印发后,次月底前完成验收(结题)的科研项目适用本意见;2017年立项的科研项目适用本意见。
各市(州)、贵安新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或完善本地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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