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我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积极开展全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工作,全面推进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感,结合学生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校园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二、工作目标
在我市各类中小学校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教育的传播和展示平台,激发学生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学生的科学认识和科学素养,培养青少年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从2011年起,每年创建2至5所青岛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通过试点示范整体推进全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三、试点示范学校基本条件
(一)试点学校
1、领导重视,管理体制健全。成立了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接受过专利知识培训的科技辅导员老师;制定了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年度计划;建立了支持师生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制度;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成绩突出。
2、加强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升师生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参加省、市、区举办的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使教师和学生了解并懂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学生创造发明比赛活动,学生提交发明方案数每年不少于学生数的5‰,其中完成作品数不少于8件。
3、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全过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好科普活动、科技竞赛中新成果的把关工作,让学生了解专利申请、授权等相关流程。对于有可能有必要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帮助学生做好相关工作,避免成果的流失。学校组织参与的科普活动及科技竞赛中未出现侵权、抄袭现象。
(二)示范学校
1、领导重视,管理体制健全。成立了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了接受过专利知识培训的科技辅导员老师;制定了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年度计划;建立了专利申报表彰奖励制度,并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学生及教师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成绩突出,在省、市、区有积极影响。
2、加强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和宣传,提升师生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参加省、市、区举办的知识产权师资培训,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定期举办知识产权讲座,使教师和学生了解并懂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在学校网站上开设知识产权教育专栏;学校每年举办一次学生创造发明比赛活动,学生提交发明方案数每年不少于学生数的8‰,其中完成作品数不少于12件,申请专利数不少于5件。
3、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全过程。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做好科普活动、科技竞赛中新成果的把关工作,让学生了解专利申请、授权等相关流程。对于有可能有必要转化为知识产权的,帮助学生做好相关工作,避免成果的流失。学校组织参与的科普活动及科技竞赛中未出现侵权、抄袭现象。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采取自愿申报原则。
2、申报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区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教育局进行初审、推荐,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
(二)审批程序
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根据试点示范学校基本条件对申报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审核和考察符合试点示范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批准并发文公布,颁发“青岛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或示范)学校”牌匾。
五、实施与管理
(一)试点示范工作期限
1、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可申请新一轮试点;试点工作验收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
2、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工作不设期限,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每年对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称号。
(二)组织实施
1、试点示范学校要根据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备案。
2、试点示范学校要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名单报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备案。
(三)考核验收
1、试点示范学校每年要进行试点示范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组织试点示范信息收集和试点示范学校经验交流,协助解决试点示范学校存在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
2、试点期满后,由市知识产权局、市教育局组织考核验收,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