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高校是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的主体。
第十条 申报建设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基本
条件:
(一) 高校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知识产权信息
服务中心建设给予人员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 拥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业务素质强,
已结合本校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人员在 10 名以上(含 10 名),其中 5 名以上(含 5 名)具备科技查新工作经验并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信息培训,从事过 3 年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人员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人,具有本校优势学科专业背景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
分析工具和基础设施,具备运用资源和工具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已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体系。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高校具有科技查新工作机构,或具有有关部委、全国
性行业协会认可的类似机构。
(二)高校具有获得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
更新工程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人员。
(三)高校设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或政府相关部门认可
的其他机构。
(四)高校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
标准。
(五)高校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中心经费投入增长机制。
(六)高校已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典型案例。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书;
(二) 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规划;
(三)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明;
(四) 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绩证明材料;
(五) 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 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遴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报单位按照有关通知的要求,向教育部
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核实。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
料进行核实。
(三)初步筛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
发展中心对通过材料核实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单
位。
(四)专家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教育部科技
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候选单位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公示。
第十四条 通过公示的单位名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
部确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