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实施了混淆行为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所称引人误认为,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根据标识实际使用的范围,结合标识的相似度、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商品的类似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有一定影响,是指标识经过经营者的使用,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承诺收受或者通过他人收受贿赂,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联名合作和加盟等关联关系、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本条所称商业宣传,包括下列行为:
(一)在经营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上门推销、展览、展销、鉴定等方式,对商品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等;
(二)张贴、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图片或者其他资料;
(三)展示商品的销售量、用户评价或者网站点击量、页面浏览量以及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
(四)其他不构成广告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例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包括:
(一)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者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图纸设计方案等信息;
(二)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三)其他商业信息。
经营者通过自行开发研制获得产品技术信息,或者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方式获得该产品技术信息的,不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前款第二项所称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在有奖销售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
(三)未在有奖销售前明示,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
(五)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开奖方式、兑奖方式等信息,不得另行附加条件或者限制,但是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降低或者提高搜索结果排名;
(五)未经用户许可或者授权,下载、安装、运行、更新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程序正常运行;
(六)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