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以及《江苏省“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江苏省“十三五”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基地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承担知识产权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是我省培养培训知识产权人才的载体。
第三条 培训基地根据地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及优势培训载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分批建设和分级管理,建设经费以培训基地自筹为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合作交流等活动,建设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完善或编纂知识产权教材,规范知识产权教学实践管理,承接有关部门、企业委托的专项培训任务,主动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服务和公益性培训项目。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是培训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基地的审批建设和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培训基地建设的重要政策和措施,指导培训基地工作开展,积极扶持培训基地学科发展和学术带头人培养,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等形式,支持培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课题研究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的考核、专题研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所在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地区培训基地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培训基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培训基地制定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为培训基地提供人才培训、师资培养、教学研究、教材开发和远程教育等方面的服务与支持,促进培训基地与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培训,组织开展培训基地申报推荐、总结考核、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所在高校、机构等单位是培训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培训基地的工作制度,并负责培训基地的培训场所、培训设施等硬件条件建设,为培训基地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等保障条件,积极推动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项目的实施,承担培训基地日常运行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江苏省省属、市属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院校,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单位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谋划。
(三)知识产权教学培训工作团队基本形成,拥有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丰富教学实践经验、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四)具备与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室、教学设施、实训场所和相关辅助设施。
(五)具备远程教育条件,具有满足网络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和基础设施,有完备的网络化培训和管理信息平台。
(六)组织管理机制完善,有健全的教学科研、培训登记、培训经费、后勤保障以及培训实施过程中的师资管理、学员考核、效果评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并配备满足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
(七)围绕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急需紧缺知识产权人才,有主动组织或承接培训任务的积极性。
第九条 培训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以公文形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推荐函与《江苏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申报书》一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组织专家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和评审;通过考察和评审的申报单位,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拨付培训基地启动建设省级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培训基地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为目标,在省知识产权局及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承办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培训项目;
(二)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讨班或进修班;
(三)有计划地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实务人才;
(四)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及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国际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能力,面向公众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培训等工作;
(六)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新的教学方式方法,完善具有专业特色的网络学习中心,提高在线培训和远程教育的能力;
(七)培训基地所在单位是高校的,应积极开展校园知识产权活动,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属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1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对于省财政支持的政府采购或委托项目经费,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现行财务制度使用和管理,项目结束后将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接受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每年应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帮助查找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整改;培训基地认真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年度工作总结表》,经所在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签署考核意见后于12月3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每3年为一周期对培训基地的基础建设、教学实训情况、学员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保留培训基地资格;考核评估不合格或培训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培训基地资格,或者利用培训基地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报省知识产权局和属地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