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建筑、历史特色建筑、企业祖庭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厦门老字号聚集区、商业街区或者商业网点。
第十五条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厦门老字号历史进行挖掘整理,对商贸文化历史进行调查,鼓励编撰厦门老字号历史丛书和专著,鼓励设立厦门老字号展示场所。
第十六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传统技艺申报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鼓励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或者登记。对其申请专利、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市、区财政应当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组织、引导厦门老字号参展,支持厦门老字号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开拓市场。符合条件的,市商务、旅游、会展等部门应当纳入相关的扶持项目。
第十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导厦门老字号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厦门老字号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
第二十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申报技改项目。符合条件的,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厦门老字号应用信息技术创新生产经营方式。
第二十一条 支持厦门老字号加强传承人、技术骨干等专业人才培养。对其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纳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厦门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厦门老字号使用、管理、保护和传承制度,提高产品、服务质量,维护厦门老字号信誉。
第二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加强对厦门老字号的宣传,营造保护和发展厦门老字号的良好氛围。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对宣传推广厦门老字号予以适当安排。
第二十四条 鼓励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帮助经营困难的厦门老字号,扶持其继承人恢复祖业,抢救保护濒临失传或者受到破坏的传统技艺。
第二十五条 厦门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