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第三条 中心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并接受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投诉热线029-12330、登陆陕西省知识产权网http://www.snipo.gov.cn等方式向中心举报。
第五条 举报投诉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陕西省行政管辖范围;
(四)未经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提供上述信息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 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详细提供违法行为的事实、线索、证据并协助查处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
(二)仅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的,给予200-500元奖励。
举报信息涉及重大知识产权案件或对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第一款最高奖励金额的限制。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经立案查处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中心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中心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