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考核或复核。
第十五条 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继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促进专利向标准转化。
(二)应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促进企业以知识产权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四)配合省、市州知识产权部门做好有关知识产权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五)配备1名或以上知识产权专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十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或委托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采取书面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或复核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予以发文确认;未通过的,取消其“甘肃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考核或复核通过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规定的一次性财政经费补助,其余扶持措施不变。
第十八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考核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给予全省通报;已被考核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申报、考核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对其依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落实的30万元补助经费的使用参照本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