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天水市扶持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法律领域:商标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天政发〔2016〕111号
  • 颁布日期:2017-01-01
  • 实施日期:2017-01-01
  • 条前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扶持企业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5日天水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推进全市商标战略的深入实施,扶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天水市知名商标,鼓励企业注册国际商标,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申报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天水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天水市商标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商标战略实施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统筹本区域、本单位争创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万元,用于实施商标战略工作。对争创到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企业注册国际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成功注册农产品、文化旅游商标企业、组织的奖励纳入各产业发展专项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获得“甘肃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申报注册并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天水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境外商标注册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成功注册“农产品、文化旅游商标”的企业,每件补助0.3万元。对实施商标战略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项奖励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奖。各县区政府要配套相应奖励政策。
      第四条 商标持有人应当将获奖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标管理机构、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和商标品牌宣传等。
      第五条 市工商行政部门积极协调银行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盘活存量无形资产,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发挥商标品牌的优势作用。
      第六条 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与科技计划。驰名、著名、知名商标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争取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级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第七条 对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活动中,在质量、性能、服务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
      第八条 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的,市商务局给予优先办理,优先推荐产品在“西交会”、“兰洽会”、“中国天水伏羲文化旅游节等”等节会和“中国商标节”参展。
      第九条 加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战略梯级培育工作,以工业产品、农产品、文化旅游产品为重点,筛选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管理水平高、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商标。市工商局做好天水知名商标的培育、扶持、认定、管理工作;并主动做好知名商标申报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驰名商标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帮助企业组织申报各类资料,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省工商局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侵犯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专用权案件,加大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工作,切实保护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产品,对其发布的广告给予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