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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法律领域
:综合程序
法律类别
: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当前状态
:有效
发布文号
:苏检发[2011]20号
颁布日期
:2011-03-31
实施日期
:2011-03-31
为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优化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服务和保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省份是“十二五”期间江苏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建设创新型省份迫切需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我省的相关执法、司法水平不断提高。然而,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仍不完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现象比较突出,维权成本相对较大,滥用知识产权现象较为猖獗,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高已成为制约江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摆在全省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省各级检察院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查办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促进全省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认真履行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分履行批捕、起诉 职能,对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盗版、假冒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在案件高发的地区,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干扰,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指导下 级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排除阻力,严格执法,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取证难、移送难、起诉难等问题。
3.进一步明晰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省、市院加强个案、类案研究,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基层院正确开展批 捕、起诉和提出量刑建议等工作,准确把握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法律界限。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涉罪案件移送标准、证据收集审查、犯罪数额认 定、法律适用管辖设置等方面达成共识,并适时制定规范性意见,确保执法尺度和证据标准统一。
4.积极查办和预防涉及知识产权的职务犯罪。充分利用查 办职务犯罪职能,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当“保护伞”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办相关执法、司法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活动中实施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侵报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积极开展预防调查。深入研究和 提出有效防范知识产权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措施,协助有关部门消除诱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5.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监督,以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为契机,依法运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等手段,督促相关部门移送并立案侦查一批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国内外广泛关注的犯罪案件,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充分发挥追捕、追诉职能,加大查办案、串案力度,阻断知识产权犯罪团伙化、专业化的趋势。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依法支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执行 工作,规范执行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正确裁判的有效执行。探索 运用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方式,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动机制,以建立健全“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规范涉嫌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形成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完善刑事执法机关问的沟通配合机制,建立健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捕诉联动机制以及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对接机制,整 合办案力量,提高办案质效。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机关的联系沟通,通过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制度,统一 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依托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办案协作机制, 加强地区间司法协助,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的发挥。 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外事宣传、文 化、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 努力增强合力,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条件。建立与 境外机构协作交流机制,重视涉外刑事司法程序的运用,加强与 境外相关机构的协作与交流,积极构建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协 助机制。
7.积极延伸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触角,在高科技企业聚 集度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数量大、司法诉求较多的工业园区、 科技园区、开发区,建立和完善派出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积极 开展涉及知识产权的矛盾纠纷化解、案件线索收集、基层执法活 动监督等工作,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诉求。
8.认真落实涉知识产权案件执法为民措施。坚持检务公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诉讼进程,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知名公 司、知名品牌的案件,把握办案时机和方式方法,慎重采取强制 措施,稳妥开展信息发布工作,力争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 高度统一,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带来负面影响。加强诉讼参与人权益保障工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积极落实律师权利保障制度。
9.深入推进涉及知识产权的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遏制假冒盗版现象。 实行风险排查研判机制,加强对检察环节知识产权案件的研判, 分析犯罪成因,把握犯罪趋势和规律,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对策,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建立重大案件一案一建议、一案一预防制度。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注重运用检察建议,调研报告等形式,帮助有关部门,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章立制,及时弥补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10.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检察宣传力度,注意适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旁听庭审等形式,进行重点介绍重 点评议,促进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力。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 等活动,积极营造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障能力
11.加强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各级院要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建立由各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 解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各个检察环节的司法 保护工作。上级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对重大、有影响的知识产权 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执法办案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出台指导性意 见,促进整体办案水平提高。
12.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积极开展检校合作调研,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基地”、“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等形式,努力在指导执法办案、加强应用研究等方面有所突破。定期开展量刑专项调研, 认真研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缓刑、轻刑比例较高的原因,积极寻 求解决对策,争取早日实现量刑均衡,惩治有力。加强对知识产 权立法研究,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调研工作,推动知识 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
13.成立专业研究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依托检察委员会的知识产权犯罪专业研究小组,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成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认定难的问题,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培训、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14.建立知识产权专门化办案机制。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 特点的办案模式,有条件的检察院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在侦监、公诉部门设立知识产权办案科(处)。条件成熟时,成立专门办理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统一机构,逐步实现与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改革机制对接。
15.加强知识产权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选拔专业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人员充实人才 库,保障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人员相对稳定。加大人才培养 力度,通过选派人员到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到法院知识 产权审判庭交叉办案等形式,重点培养一批专门型、专家型知识 产权检察人才。加大专业培训力度,通过依托社会资源培训,专 家授课、实务研讨等形式,加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整体提升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同领域最新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证据保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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