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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法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无效
  •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 颁布日期:1997-05-07
  • 实施日期:1997-05-07
  •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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