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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指导意见
法律领域
:综合程序
法律类别
:地方司法指导文件
当前状态
:有效
发布文号
:苏高法审委[2009]6号
颁布日期
:2009-03-02
实施日期
:2009-03-02
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为切实贯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大力促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依法服务于党和国家“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根据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重大意义
1、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的宏观经济形势下,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实现产业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努力提高产品的高附加值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也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战略选择。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促进自主创新和自有品牌培育,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秩序稳定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于促进自主创新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意义,更加注意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认真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积极推动自主创新、自有品牌建设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心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总体原则
2、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原则。当前,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并以此为着力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产品的高附加值,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根本之策和必然选择。因此,知识产权审判应当更加注重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引导和促进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坚持重点保护原则。在宏观环境趋紧、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等,对于产业升级,转变增长方式,带动新的经济增长极为关键。因此,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导向、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优势产业等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促进产业结构加快优化升级以及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4、坚持依法适度保护原则。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和专有性。保护知识产权不当,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影响或限制整个行业的发展。因此,当前知识产权审判要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和适度保护,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执法。在裁判时要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使案件裁判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与当前经济环境变化的内在需求,与我国、我省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相适应,既要坚持依法保护,又要防止因保护不当而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不适当地压缩企业的发展空间。
三、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主要措施
5、慎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临时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当体现从严掌握采取禁令措施的条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导向。
对禁令申请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等要件,并从严解释“难以弥补的损害”要件。胜诉可能性不大或难以确定,或者申请人未提供足额的现金或其他有效担保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符合颁发临时禁令条件的,应当尽可能采取由被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双方预先进行利益约定等灵活多样的变通方式,以保证企业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裁定采取临时禁令的,实际采取措施的方式也应当适度,防止因措施不当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能够对部分产品、设备等采取措施的,不应当对全部产品、设备采取措施;能够对产品零部件采取措施的,不应当对产品整体采取措施。
6、妥善把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优化升级的导向。加大对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环保、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油化工、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对经济增长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产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发明创造程度较高的专利技术的保护力度,在侵权认定和责任确定等方面体现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严厉制裁。严格慎重认定涉及创造性程度不高,或者影响行业整体发展的专利侵权行为。从严认定等同侵权。
7、妥善认定外贸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外贸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规范对外加工贸易秩序,促进对外加工企业和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导向。在侵权认定和责任承担上,重点审查加工方对委托方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加工方未尽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加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除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已尽审查义务的,只判决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虽然委托方未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但加工方基于自身的审查识别能力无法审查识别商标授权使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视为其已尽到必要的、合理的审查义务。
要结合加工贸易的特点,妥当确定损害赔偿额。境内加工方对境外委托人的侵权获利额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应当在其加工获利额即加工费的范围内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8、妥善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依法妥当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制止和防范垄断,促进企业和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整体上提高企业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能力的导向。
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凡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保护规定的,原则上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
从严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范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未作特别规定的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条款时,才可以适用原则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9、依法认定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涉及竞业限制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应当体现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职工的自主择业权,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导向。认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时,应当以企业拥有商业秘密为前提,同时审查被限制者是否掌握或知悉商业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是否约定补偿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以及是否实际支付等因素。协议内容不符合其中任一要件的,对被限制者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
10、妥善认定涉外技术交易合同的效力。涉外技术贸易纠纷的审理,应当体现促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的导向。妥当认定技术进口合同的效力,从严掌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尽可能维持合同的效力,促使合同履行,通过裁判促进符合国家投资导向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对于限制研发、强制回授、阻碍实施、搭售、限购和禁止有效质疑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11、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应当体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导向。责令停止使用软件、专利技术、商标、字号等将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可以依法不采用判决停止侵权的责任方式而采用其他责任方式。
企业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并产生市场混淆的,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应当依法支持当事人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企业突出使用字号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判令其停止使用,或者对使用名称的方式、范围作出停止突出使用、规范使用、附加区别标志等限制。但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利益不平衡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使用,但不影响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著作权、专利权案件审理中,判决销毁侵权雕塑、专利产品等可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不判令销毁而采取适当增加赔偿额等方式。判决停止使用并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将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判令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允许其继续使用。
12、加强调研和协调。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跟踪和研究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知识产权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可能影响企业、行业、产业整体发展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强对关联案件、重大案件的协调,及时提出司法对策,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审判促进自主创新的司法保障作用。
同领域最新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证据保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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