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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 2001-06-15

        第十六条 收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 2002-12-28

        第十六条 收起

        第十六条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同法规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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