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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 2001-06-15

        第十七条 收起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 2002-12-28

        第十七条 收起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四)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五)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六)申请文件清单;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同法规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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