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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 2001-06-15

        第三十四条 收起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 2002-12-28

        第三十四条 收起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申请专利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同法规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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