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4.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2.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3.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4.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1.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2.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3.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4.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5.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 2001-06-15

        第四十条 收起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 2002-12-28

        第四十条 收起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同法规其他修订

  •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