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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 2001-06-15

        第五十三条 收起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2002-12-28

        第五十三条 收起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同法规其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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