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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台湾)

  • 法律领域:商标
  • 法律类别:港澳台
  • 当前状态:有效
  • 目录
    1.前言
    2.声明不专用的意义与法规适用
    2.1声明不专用的意义
    2.2声明不专用的法规适用
    2.2.1声明不专用的规定
    2.2.2声明不专用的效果
    3.应否声明不专用的判断
    3.1不具识别性的文字
    3.1.1说明性文字
    (1)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2)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3.1.2通用名称
    3.1.3其他不具识别性文字
    (1)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2)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3.1.4文字经设计时,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应声明不专用
    3.1.5刻意以非正确文字表示时,正确文字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应声明不专用
    3.1.6外国文字
    3.2 不具识别性的图形
    3.2.1说明性图形
    3.2.2通用标章
    3.2.3其他不具识别性的图形
    (1)宗教及民间信仰标志
    (2)商品的装饰图案、外观及包装设计
    3.3数字、记号及型号等不具识别性的事项
    4.其他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4.1以特殊语法结合不具识别性的文字
    4.2产生新奇独特商业印象的谐音文字
    4.3因使用取得识别性的事项
    5.不得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5.1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
    5.2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的事项
    5.3纯粹信息性的事项
    6.声明格式
    6.1数个应声明不专用事项的声明方式
    6.2仅就特定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应声明不专用的声明方式
    6.3大部分商标图样不具识别性的声明方式
    6.4古体及简体中文字的声明方式
    6.5外国文字的声明方式
    7.其他事项
    7.1经通知声明不专用而未于期限内回复的处理
    7.2注册商标中未声明不专用的文字,在后申请时为不具识别性文字的处理方式
    7.3声明不专用后因使用取得识别性
    7.4商标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不得声明不专用
    7.5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虽经申请人声明不专用,仍不予公告
    7.6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应整体观察



    1.前言
    我国实行声明不专用制度始于“民国”“80年”,嗣于“89年”订定声明不专用审查要点,并于同年12月28日公告施行,内容涵盖声明不专用制度的意义、适用范围,并例示具体个案的适用情形。“93年”因应商标法修正,要点内容曾作小幅修正,然考虑该要点施行已有相当时间,且以条列之方式撰写,内容较为精简,商标审查人员在实务运作时常感参考性不足,故订定声明不专用审查基准,并于“99年”1月1日公告施行,以作为案件审查之参酌。为因应“100年”商标法修正,声明不专用制度,由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不具识别性部分一律应声明不专用,修正为该部分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时,始须声明不专用的变革,本基准爰配合修正。
    本基准所援引的案例均为实际申请商标注册案件,惟为配合本基准的撰写,相关案例在指定使用商品/服务、应声明不专用部分或声明格式,未必与实际注册情形一致,并予叙明。

    2.声明不专用的意义与法规适用
    2.1声明不专用的意义
    商标为具有识别性之标识,得以文字、图形、记号、颜色、立体形状、动态、全像图、声音等,或其联合式所组成,而识别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务之相关消费者认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得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性(商18Ⅰ、Ⅱ)。故商标的功能主要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以之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只要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即具备商标功能,惟申请人往往为了促销的目的,喜将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质量、功能、产地等说明,或广告标语等不具识别性的事项纳入商标图样中一并申请注册,虽然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应可取得注册,但商标权人及竞争同业对于商标图样中所含前述事项是否具有专用权可能看法各异,若商标权人以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对竞争同业主张权利,即便原告主张最后未为法院所采纳,在争执过程中,竞争同业可能面临商品被通路商下架的问题,并须负担处理争执及应诉的时间、劳力及费用,有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虞。
    商标法修正前,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不具识别性事项应一律声明不专用,然随着不专用制度的操作,对于该作法,出现了改革的建议。因为不具识别性部分可能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业界常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或为通用标章/名称,例如「新鲜•美味」指定于吐司、面包商品,「土地银行」指定于银行服务,「新鲜•美味」与「银行」分别为指定商品与服务的说明及通用名称,属不具识别性情形具体明确,商标权范围不及于该等部分并无疑义,审查时若仍需要求申请人补正声明不专用,仅徒增公文补正往返时间,影响审查时效。
    考虑声明不专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避免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就取得之商标权利范围,因其主观认知及于客观上不具识别性之事项,据以主张权利时,将造成竞争同业的困扰,或若未声明不专用,可能造成注册商标权利范围不明确,使竞争者踌躇于该不具识别性事项之使用,亦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为兼顾审查时效及市场公平竞争,本次商标法修正,在商标图样经审查认为不具识别性的部分,「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始须透过不专用的声明,亦即申请人应就该依法不得单独注册的「不具识别性部分」,声明不主张专用权,使整体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得以保留该等单独不得注册部分于商标图样中,并使商标取得的权利范围明确。
    2.2声明不专用的法规适用
    2.2.1声明不专用的规定
    商标图样中包含不具识别性部分,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应声明该部分不在专用之列;未为不专用之声明者,不得注册(商29Ⅲ)。故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不具识别性部分,在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始须声明不专用。所谓「不具识别性部分」,即「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之说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通用标章或名称」及「其他不具识别性」等情形(商29Ⅰ),实务上一般以「说明性事项」、「通用标章/名称」及「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指称之。
    为使商标权人能清楚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以免就商标图样中未取得专用权的事项,据以对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并使竞争同业能有效拿捏商标使用的分寸,以免误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若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包含于商标图样中,可能使得商标权人或竞争同业误以为商标权人已就该部分取得专用权,并产生得依法排除他人相关使用的误解,这种商标权利范围不明确的情形,即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故申请人必须对该不具识别性部分为不专用的声明,使商标权利范围明确,始能取得注册。反之,若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不具识别性事项,不致于使商标权人或竞争同业误认其属商标图样中具有专用权利的部分,即便未经声明不专用,仍无碍于商标权范围的明确,即非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申请人无须就该部分为不专用的声明,即可取得注册。
    另外,为了防止具有技术性及功能性的创作,藉由取得商标权获得永久保护,影响技术创新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商标「仅为发挥商品或服务之功能所必要者」,不得注册(商30Ⅰ①)。若商标图样中含有本款规定的功能性部分,在商标整体具有识别性时,可取得注册,但申请人仍不能就该功能性部分取得专用权,故应为不专用之声明,或以虚线描绘该功能性部分,以表示其非属商标之一部,惟该情形于「非传统商标审查基准」已有详尽规定可资参照,故本审查基准不再赘述。
    2.2.2声明不专用的效果
    商标注册后,虽然商标图样中含有声明不专用的部分,商标权人仍取得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使用整体商标的权利,而非单独使用商标中特定部分的权利,商标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其判断仍应以整体商标图样为观察。商标组成部分因识别性强弱的差异,在商标混淆误认之虞判断时会被施以不同的注意力,因此,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部分,不论其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并经声明不专用,或无疑义之虞而未经声明不专用,仅是在判断时会被施以较低的注意力或忽视而已,但仍不排除因个案的具体情形,有影响混淆误认之虞判断的可能。
    商标图样中特定事项是否应声明不专用,审查时系依个案情形,并参酌字典、出版品及网络搜寻结果等信息为判断依据,但囿于取得的信息有限,倘审查程序中,未要求申请人就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不具识别性事项声明不专用,即准予注册,商标权人仍不得排除他人关于该不具识别性事项的使用。相对地,有些商标于审查时具有识别性,惟嗣后因商标权人或第三人于市场使用的结果,使其识别性产生变化,例如因商标权人怠于行使权利,使注册商标逐渐成为业界常用的说明性文字,甚或通用名称,而丧失识别性。故声明不专用制度,仅是于审查程序就可能发生商标权争议的情形,预作防范的行政措施,注册商标是否就特定事项声明不专用,并非日后判断该事项是否具识别性的唯一依据。

    3.应否声明不专用的判断
    商标,为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故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整体不具识别性,自不得注册(商18、29Ⅰ),亦无透过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之适用(参看本基准5.1)。关于不具识别性部分,有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而产生应否声明不专用的判断,考虑文字及图形为商标图样中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故本节以「文字」、「图形」为主轴,再于项下依序就「说明性」、「通用名称/标章」、「其他不具识别性」例示及说明应否声明不专用的情形,最后,则例示及说明于「数字」、「型号」、「记号」等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的适用。至于商标图样中哪些内容为说明性、通用名称/标章或其他不具识别性事项,必须以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间的关系为判断依据,其具体判断原则可参考本局「商标识别性审查基准」。
    3.1不具识别性的文字
    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包括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特性的说明、通用名称及其他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当商标图样包含前述文字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应声明不专用。另商标图样中包含经设计的文字或刻意以非正确文字表示而具有识别性的情形,商标权人固得就该设计后的文字或非正确表示的文字取得专用权,惟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或正确文字本身若有不具识别性的情形,且有致商标保护范围产生疑义之虞,亦属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参看本基准3.1.4及3.1.5)。此外,商标图样中若包含国人不熟悉的外国文字,则竞争同业不容易判断该等文字是否取得专用权,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应声明不专用。
    3.1.1说明性文字
    说明性文字系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为直接、明显描述的用语,并不以一般提供该商品或服务者所共同使用为必要。当文字描述越是直接、明显,或同业及公众越是经常使用于说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权人越不至于认为该部分为其商标权范围所及,同业也越不容易怀疑商标权人取得该说明性用语的专用权,从而该文字属不具识别性事项即明确而无疑义。
    (1)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当说明性文字为同业及公众经常使用于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如针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本身有密切关连的特性,例如商品或服务的内容、价格、风格、特色、使用或保存方法、保鲜温度、生产技术、零组件或其组成部分、商品或服务形态、使用周期或服务期间等,原则上可据以认定该部分属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火锅店、日本料理店、自助餐厅、饮食店、餐厅等服务,「火锅」为服务提供内容的通用名称;「极品锅物」为餐饮业者广泛使用于服务所提供内容(餐点)质量的说明,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土司、面包、蛋糕、汉堡等商品,「新鲜」、「美味」为商品质量说明,「现场烘焙」则为强调商品为现场调理的特性说明,亦为糕饼同业所广泛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
     「高伦雅芙除痘系列」使用于洁肤剂、润肤剂、肌肤用化妆水等商品,「除痘系列」为商品用途的说明,常见同业用于皮肤清洁及保养用品,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牛奶、乳酸菌饮料、豆浆等商品,「绿茶多酚」为饮料商品成分的说明,常见饮料业者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各种不动产之租售、不动产买卖、租赁之中介等服务,「不动产」为服务内容(不动产相关服务)的说明,常见使用于房地产业界,无须声明不专用 。

    使用于饮食店、冷热饮料店等服务,「古早味红茶」及其英译「BLACK TEA OF ANCIENT EARLY FLAVOR」为服务所提供饮品特性的说明,且常见饮料业者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产自挪威的肉、鱼肉、家禽肉、非活体猎物等商品,「NORWAY」即挪威之国家名,明显为指定商品产地或来源地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皮夹、皮包、钱包、背包、书包、腰包等商品,「FASHION」为商品特性的说明,且为彩妆、保养、皮包、鞋子、珠宝首饰、服饰及相关配件等业者经常用以强调商品的流行感,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餐厅、冷热饮料店、小吃店等服务,「北方馆」为服务所提供商品特性的说明,常见餐厅经营同业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汽机车、摩托车、轮圈、车架等商品,「TECH」为「TECHNOLOGY(技术)」的缩写,「FOR PROFESSIONALS」有提供给专业人士使用之意,明显为商品质量及特性的说明,且常见同业及公众用于说明汽机车商品,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 「蛮牛第二代」使用于中西药、提神药剂、医疗补助用营养制剂等商品,「第二代」明显为商品质量及特性的说明,且常见同业及医药界人士用以说明药剂商品,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小吃店、流动饮食摊、餐厅等服务,「新化」为台南地名,明显为指定服务地点的说明;「排骨大王」则为服务内容与「大王」结合的自我标榜用语,为服务所提供之商品质量及特性的说明,且常见餐厅同业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
    (2)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当文字描述为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但少见同业及公众以之说明指定商品或服务,则商标权人就该说明性文字是否取得专用权,并不明确,容易产生商标权范围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此外,当说明性用语为外文,纵使外国同业及公众常以之说明指定商品或服务,若少见国内同业及公众使用,仍可能产生其是否为商标权范围所及的疑义时,亦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 「旁氏甜橙沁香」使用于人体用及非人体用皂、人体用及非人体用清洁剂、香水等商品,「甜橙沁香」有沁人心脾的甜橙香味之意,为指定商品香味特性的说明,但少见同业及公众以之说明指定商品,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五仁酥饼、牛轧糖、月饼等商品,「SINCE 1968」为事业创办年代的表示,为各行业广泛使用的不具识别性文字,无须声明不专用;「好饼来自真功夫」则有制饼技术扎实、根基深厚之意,为商品质量、特性的说明,少见同业或公众用于说明糕饼商品,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医疗器具及仪器用之消毒杀菌溶液等商品,「PROTECTING LIVES AGAINST INFECTION」有保护生命对抗感染之意,为商品灭菌以避免感染用途的说明,少见同业及公众以该描述性用语说明指定商品,应声明不专用。
     「活霸益菌王」使用于乳酸菌营养补充品、酵素营养补充品等商品,「益菌王」为商品成分与「王」结合的自我标榜用语,为指定商品成分质量及专业性的说明,少见同业使用于乳酸菌商品,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非人体用清洁剂、地板用亮光蜡、汽车用亮光蜡等商品,「大师」为自我标榜的用语,「居家大师」有处理家庭日常生活事务的专业人士之意,为指定商品质量及专业特性的说明,少见同业及公众以该用语说明指定商品,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肉类、肉类制品、肉干等商品,「生机牧场」明显为商品原料(猪只)饲养特性的说明,虽少见同业及公众使用,仍无须声明不专用;「褐藻猪」为商品原料(猪只)饲料配方的说明,但同业及公众鲜少以该用语说明指定商品,复为申请人所强调的产品特色,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OMEGA PORK」有富含OMEGA脂肪酸(特别是OMEGA-3脂肪酸)的猪肉之意,该描述用语虽为猪肉等商品本身的直接说明,但少见国内业者及公众使用,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当文字仅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为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若因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商标权人及同业均不至于误认该部分为商标权范围所及时,虽未为同业及公众经常使用于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亦无须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酱油商品,「薏仁酱油」为指定商品原料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因为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虽罕见同业及公众用以说明酱油商品,仍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牛奶、乳酸菌饮料、豆浆等商品,「乳多,糖少」为指定商品成分特性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因为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虽少见同业及公众用于说明饮料商品,商标权人亦不致误认可就之取得权利,故无须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红豆汤、绿豆汤、花生仁汤、地瓜汤等商品,「严选台湾红豆」、「甜度管控第一家」为指定商品食材质量及商品特性平铺直叙的描述,为商品或服务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因为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虽少见同业及公众用于说明指定商品,仍无须声明不专用。
    3.1.2通用名称
    通用名称为业者通常用以表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一般而言,其属不具识别性事项,在业界应有共识而无疑义,将之包含于商标图样中,应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无须就该部分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玩具面具、玩偶、木偶、布偶、洋娃娃等商品,「TOY」为玩具之意,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餐厅服务,「餐厅」为指定服务的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纸袋商品,「袋」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
    3.1.3其他不具识别性文字
    事业创立年代、公司种类、商店名号等申请人所营事业的相关说明,以及姓氏、公司名称、域名、非说明性的标语、习见的祝贺语、吉祥语、流行用语与成语等,均属其他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应否声明不专用的判断如下:
    (1)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表示事业创立的年代;表示品牌的「牌」、「brand」文字;表示公司种类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文字;表示商店名号的「斋」、「堂」、「记」、「行」、「社」、「号」等文字;表示多数事业体结合的「集团」文字;表示事业性质的「工业」与「商事」等文字;表示营业组织的「企业」、「实业」、「展业」、「兴业」等通用文字;事业名称中单纯用以表示业务种类的「建设」、「银行」、「计算机」、「通讯」文字;域名中表示国家代码的「tw」、「jp」及属性类别的「com」、「org」、「edu」、「net」等共享部分;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商店或场所名称的「屋」、「家」、「馆」、「轩」、「庭」、「铺」、「店」、「坊」、「工房」、「工场」、「会馆」、「天地」、「广场」、「事务所」、「旗舰店」文字等,通常仅作为申请人所经营事业的相关说明,且经业界广泛使用,原则上属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啤酒、莲藕茶、人蔘茶、奶茶、菊花茶等商品,「SINCE 2001」为事业创办年代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兽乳、调味乳、乳酸菌饮料、奶粉等商品,「牌」为品牌之意,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鞋子商品,「COLLECTION」为汇集、精选或收藏品之意,广见使用于各种商品领域,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餐厅、旅馆等服务,「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为业务及公司种类的说明文字,无须声明不专用。
     「雄记」使用于冷热饮料店、饮食店、咖啡厅等服务,「记」为常见的商店名号的表示,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工业用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品、化学试剂等商品,「GROUP」、「集团」通常用来表示数事业体结合而成之组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代理进出口服务,「企业」为营业组织的通用文字,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茶叶、红茶、绿茶、清茶等商品,「建设」为事业名称中表示业务种类的文字,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雨伞商品,「.com.tw」为台湾一般商业组织所共享的域名部分,「Umbrella」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伞图」则为指定商品的写实图形,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可供煮食用之非燃料木炭、竹炭原料等商品,「工房」常见使用于各种商品与服务领域,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衣服、裤子、围巾、头巾等商品,「小铺」、「SHOP」常见使用于各种商品与服务领域,表示提供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商店,无须声明不专用。
    (2)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Ⅰ、姓氏及姓氏与称谓等之结合
    我国商标审查实务上,申请人非常喜欢在商标图样中使用姓氏,但考虑竞争同业亦有使用自己姓氏的需要,不宜由1人独占专用权利,为避免产生商标权及于姓氏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姓氏结合「氏」、「家」、「记」或称谓的情形,主要含义仍是姓氏,亦属应声明不专用的情形。非自我标榜的称谓结合商品或服务名称,若仅传达商品或服务提供商的意涵,而属商标不具识别性的情形时,为避免产生其为商标权范围所及的疑虑,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肉粽、五谷粽、花生粽、素粽等商品,「蔡」为姓氏,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小吃摊、流动饮食摊等服务,「鸡蛋糕」明显为服务所提供商品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廖家」为廖姓家庭之意,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小吃店、小吃摊、日本料理店等服务,「朱妈妈」为对朱姓妇女的尊称,不脱姓氏的含义,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干制果蔬、糖渍果蔬、酱菜、泡菜、韩国泡菜等商品,「王妈」不脱姓氏的含义,应声明不专用;「泡菜婆婆」则有具有腌制泡菜专长的年长妇女之意,应声明不专用。
    Ⅱ、公司名称及域名
    实务上申请人常希望以注册商标保护公司名称及域名,惟未经设计而不具识别性的公司名称及域名,予消费者认知,系用以表示营业主体本身或网址,非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用,故不受商标法保护,为避免产生该部分为商标权效力所及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脉冲产生器、液晶显示器、编码器等商品,「鸿璇股份有限公司」及「HONTKO CO.,LTD」分别为申请人的中、英文公司名称,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藉由因特网提供及介绍有关音乐信息服务,网址「www.drum.com.tw」应声明不专用。
    Ⅲ、标语及习见的祝贺语、吉祥语、流行用语或成语
    标语纵非商品或服务质量、用途、原料、产地或相关特性的说明文字,一般而言,消费者仍不会将之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识,故属不具识别性的文字,但标语可能为申请人所创用,或同业间少有相同组合文字的使用情形,商标权人就该部分是否取得商标权容易产生疑义,故应声明不专用。我国商标申请人也喜欢在商标图样中使用习见的祝贺语、吉祥语、流行用语或成语,该等用语虽非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但竞争同业也可能想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用语,为避免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扳手、螺丝扳手、螺丝起子等商品,应将标语「带着欢乐跑天下」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珠宝首饰、贵金属等商品,标语「BRINGS DIAMONDS TO LIFE」有赋予钻石生命之意,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录有计算机程序之数据载体、录有计算机程序之光学数据载体等商品,标语「Enjoy your life」有享受你的生活之意,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水晶制装饰品、玻璃制装饰品、陶瓷制装饰品等商品,「永保安康」为常见的祈福用语,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内衣、睡衣、汗衫、泳装、衬衫、鞋靴等商品,「囧」及「orz」为流行用语,均应声明不专用。
    Ⅳ、宗教及民间信仰用语
    宗教及民间信仰用语若非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说明,一般而言,给予消费者的印象仅为祈愿或装饰性文字,无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故属不具识别性的文字,但同业间可能少有相同的使用情形,商标权人就该部分是否取得商标权容易产生疑义,且竞争同业也可能想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用语,为避免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啤酒、黑啤酒、生啤酒、淡啤酒、姜汁啤酒等商品,「三太子」为神祇名称,并非指定商品之相关说明,属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衣服、鞋、围巾、头巾等商品以及报社、通讯社、新闻社等服务,「弥勒」为神祇名称,并非指定商品之相关说明,属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应声明不专用。
    至于神祇名称、咒语、真言、经文、佛号等宗教及民间信仰用语使用于商品及服务分类表0309「线香、香末」、0405「蜡烛、蜡蕊」、 1604「香冥纸、祭祀用纸制假礼品」;2110「香炉、香冥纸焚化炉、烛台、点香器」商品;3519丧葬、宗教用品零售批发; 4504「丧葬服务」;4513「筹划宗教集会」服务,通常为同业间所常用,而且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十分直接、明显的说明,原则上属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则无须声明不专用。但宗教及民间信仰用语仅于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为说明,在其余商品或服务则属其他不具识别性的情形时,仍应将该宗教用语声明不专用,以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之疑义。
    核准案例:

    使用于算命、星相、撰易、堪舆、代办法会、宗教会议之安排等服务,「妈祖」为神祇名称,使用于「代办法会、宗教会议之安排」为服务内容之说明,使用于算命、星相、撰易、堪舆等服务,则属其他不具识别性之情形,故应将「妈祖」声明不专用。
    3.1.4文字经设计时,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应声明不专用
    不具识别性的文字本不应取得注册,惟经设计后,若脱离纯粹说明、通用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文字的印象,而具有识别性时,可准予注册,惟其注册后取得排他使用的效力,并不及于未经设计的文字,申请人不得排除第三人关于该文字的使用。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本身若有不具识别性的情形,例如商标图样中包含经设计的文字「餐厅」或姓氏「蔡」,并指定使用于餐厅服务,未经设计的「餐厅」与姓氏「蔡」于指定服务属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商标权人并不能排除他人关于该等文字的使用,在前者情形,商标权人不能排除他人使用「餐厅」于餐厅服务并无疑义,「餐厅」即无须声明不专用;在后者的情形,商标权人得否排除他人使用姓氏「蔡」可能存有疑义,为了明确商标保护范围,「蔡」应声明不专用。故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若不具识别性,且有致商标保护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应将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声明不专用,始得注册。
    “99年”1月1日之前,关于文字的声明,有「未经设计」的用语,当时是考虑文字经设计时,该设计的字样,商标权人应有专用的权利,故所须声明者为未经设计之文字。惟文字设计程度如何,始属「经设计」,看法难免有歧异,考虑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是以商标整体图样观察,不论文字经设计的程度高低,纵使将未经设计的文字声明不专用,亦不影响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故本基准不再使用「未经设计」的用语,不论文字设计程度如何,所声明者均是未经设计的原始文字,同时于声明时附加「文字」用语,可明确所声明不专用者,为未经设计之原始文字。
    以下的核准案例依本基准订定的声明格式为修正,至于本基准所规定的声明格式,请参照「6.声明格式」的说明。
    核准案例:

    使用于饮食店、小吃店等服务,「鲜炸屋」、「专卖炸物」、「Fresh House」为指定服务所提供内容的质量与特性的说明,其中「专卖炸物」广为同业及公众使用,无须声明不专用;未经设计的「鲜炸屋」与「Fresh House」未经同业或公众经常使用,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鲜炸屋」、「Fresh House」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腊肉、肉干、牛肉干、猪肉干等商品,「高」为姓氏,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高」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网络购物、邮购服务和网络拍卖服务等服务,「夯店」为流行用语,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夯店」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计算机软件、录有计算机游戏程序之光学数据载体等商品,「荆轲刺秦王」为我国著名的历史事件,为指定计算机游戏商品所设定背景或故事内容的说明,因罕见其他同业使用,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荆轲刺秦王」文字主张商标权。
    3.1.5刻意以非正确文字表示时,正确文字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应声明不专用
    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的文字可能被刻意以谐音、非通常使用的文字表示,在外文的情形,可能故意以谐音或其他的不正确拼字表现,若消费者仍能辨识出正确的文字,且仍给予消费者正确文字所传达的说明性、通用名称或其他不具识别性的印象,虽然其他同业无须使用非正确的表示方式,但有使用正确文字的需要,在正确文字有致商标保护范围产生疑义之虞时,应将所对应的正确文字声明不专用,始得注册。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正确文字/拼字」文字主张商标权。
    为例示正确文字的声明方式,以下的核准案例均依本基准规定的声明格式为修正,至于本基准所定的声明格式,请参照「6.声明格式」的说明。
    核准案例:
     「东山补愲精」使用于奶粉、低脂奶粉等商品,「补骨精」为「补愲精」的正确文字,且为指定商品功能之说明,但未为同业所经常使用,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补骨精」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数字视频影碟、蓝光影碟、高解析数字视频影碟等商品,「SecurDisc」为「SECURE DISC」的非正确拼法,因「secure disc」为商品受加密保护特性的直接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若谐音文字给予消费者新奇独特的印象,有指示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时,即无须就该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声明不专用。(参看本基准4.2)
    3.1.6外国文字
    外国文字若为商品或服务直接、明显的说明或通用名称,理解该文字者,可以知悉商标权人未就该文字取得专用权,不认识该文字者,则因不能理解字义,无从判断商标权人是否就该文字取得专用权,应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而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考虑英文为国人普遍熟悉的语文,竞争同业对于英文字义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可循前揭「3.1不具识别性的文字」为商标权范围的判断。至于英文以外的外国文字,因国人的理解未达普及的程度,为避免竞争同业因不了解字义,而不清楚商标权范围所在,凡属不具识别性者,应一律声明不专用,以兹明确(声明方式参看本基准6.5)。
    核准案例:

    使用于早餐店、餐厅、冷热饮料店等服务,英文「BURGER」及「Breakfast」分别为「汉堡」及「早餐」之意,为指定服务内容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农产品零售批发、饮料零售批发服务,英文「Natural」、「Healthy」为「自然」及「健康」之意,为指定服务提供内容非常直接、明显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英文标语「PROVIDING ONLY THE BEST FOR YOUR FAMILY」为「只为你的家人提供最好的」之意,不具识别性,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PROVIDING ONLY THE BEST FOR YOUR FAMILY」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巧克力蛋糕、巧克力粉、巧克力浆等商品,「可可豆图形」为可可豆的写实图形,为巧克力相关产业所经常使用的说明性图形,无须声明不专用;菲律宾文「kakaw」为「可可」之意,为商品成分的说明,不具识别性,菲律宾文非国人普遍熟悉的语言,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及于该文字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kakaw(菲律宾文:可可)」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咖啡、咖啡豆、速溶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咖啡」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成分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德文「KAFFE」为「咖啡」之意,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成分说明,不具识别性,德文非国人普遍熟悉的语言,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及于该文字的疑义,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KAFFE(德文:咖啡)」文字主张商标权。
    3.2 不具识别性的图形
    不具识别性的图形包括商品的说明性图形、通用标章、非用以说明商品或服务相关特性的宗教及民间信仰图形、商品的装饰图案、商品外观及包装设计等,应否声明不专用的判断如下:
    3.2.1说明性图形
    说明性图形包括商品本身的图形、商品重要特征的图形、与商品或服务说明有关的业界常用图形,及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产地、提供地或其他特性的地理图形,当商标图样包含的图形为实物图片,或与实物相去不远的绘图,尤其是明显缺乏设计概念的写实图形,以及地理区域的轮廓图形,属不具识别性的图形,该等图形作为指定商品或服务说明的性质明确,且同业也经常使用类似的图形,属商标权范围无疑义的情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1)商品本身图形
    核准案例:

    使用于咖啡、咖啡豆、咖啡包等商品,「咖啡豆实物图形」为指定商品本身或原料的直接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内燃机引擎用启动器及其零组件即内燃机引擎用火星塞、预热塞、火星塞帽等商品,「火星塞图形」为指定商品的实物图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柑橘、红柿、梅子、梨子等商品,「梨子图形」、「橘子图形」、「柿子图形」为部分指定商品的写实图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当商品本身的造形并非同业经常使用者,例如海洋生物或扑克牌花色造型的饼干,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乌贼、鱼类、海星等实物饼干图
    形 ,及黑桃、红心、方块、梅花等实物饼干图形 是
    否取得商标权,可能有所疑义,应该声明不专用。惟此情形多发生在以商品包装设计申请商标注册的状况,其声明方式参见本基准6.3。
    (2)与商品或服务说明有关的业界常用图形
    核准案例:

    使用于宠物玩具零售、宠物衣服零售、猫狗用沐浴精零售等服务,宠物服务业界经常使用可爱的动物图片,表示自己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吸引顾客,本件狗的实物图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发乳、发水、护发剂、护发乳等商品,「毛囊图形」为头发清洁、保养产品常使用的说明性图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列表机用墨盒、列表机用墨粉盒等商品,「Printing」有打印之意,为明显的商品功能说明;「打印机图形」则为打印机相关商品常用的说明性图形,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代办诵经祭典法会、法会、代办丧葬事宜等服务,「卍」及「太极图形」为我国民间常用的宗教标志,使用于指定服务,明显表示依特定宗教教义或仪式提供服务的意涵,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3)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或其他特性有关的地理图形
    核准案例:

    使用于奶油香酥饼、太阳饼、月饼、老婆饼等商品,商标图样中之「台湾图形」与「台湾」表示商品的产地,「饼」则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咖啡厅、咖啡馆、速简餐厅、自助餐厅等服务,「义式餐厅」与「意大利图形」常见餐饮同业使用,明显为服务所提供菜系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代办申请有关国外各学院及大学之入学许可、提供有关国外各学院及大学之入学数据与消息等服务,「Education」为单纯表示业务种类的文字;「since 1994」则为事业创办年代的表示;「澳洲地图」表示申请人主要提供澳洲学校的代办入学许可及入学信息,为所提供服务特性的说明,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3.2.2通用标章
    考虑通用标章为业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所共同使用的标志,一般而言,其属不具识别性事项,在业界应有共识而无疑义,将之包含于商标图样中,应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申请人无须就该部分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医院、各种病理检验、提供生化检验、医药咨询等服务,「双蛇缠杖图」为世界通用的医学标志,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药物零售、化妆品零售、医药器材零售等服务, (常写作Rx)为医疗业界通用的处方标志,常见使用于药房表示提供调剂服务,「医疗十字图」为医疗相关业界通用图形,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手术帽、医疗用床、点滴架、医疗用手套等商品,「医疗十字图」为医疗相关业界通用图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3.2.3其他不具识别性的图形
    (1)宗教及民间信仰标志
    宗教及民间信仰标志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予人有护持、庇佑、吉祥、祈愿的印象,一般而言,其属不具识别性事项并无疑义,无须声明不专用。但宗教神祇并无固定的样貌,可能有各种不同的描绘方式,申请人及同业可能不确定商标图样中的描绘方式是否可以取得商标权,为避免产生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金属梯子、金属折合梯、马椅梯等商品,「卍」为佛教象征符号,与指定商品特性无关,而是给予消费者护持、庇佑、吉祥、祈愿的印象,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代办丧葬事宜、丧礼礼堂布置、葬仪社、火葬等服务,商标图样中的图形系以神像搭配双龙拱珠(太阳),蕴含吉祥,向神祈求庇佑的意思,该神像图形是否为商标权范围所及可能有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2)商品的装饰图案、外观及包装设计
    商品的装饰图案、外观及包装设计通常并非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必须经由使用始能取得识别性,但该装饰图案、商品外观或包装设计可能出于申请人的描绘或设计,同业间未必有使用相同图案、商品外观或包装设计的情形,商标权人及同业就该部分是否有专用权,可能有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棋盘游戏玩具组、游戏纸牌、纸牌等商品,商标中之图形为常见于纸牌背面的装饰图形,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钟表、手表、时钟、日历表等商品,商标图样为钟表的表面图案,为避免产生该设计取得专用权的疑义,「表面数字设计图」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太阳饼、牛奶太阳饼、各式饼干等商品,该商标图样为商品的包装图案,并以「维格」及「vigor」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文字,其他的文字及图形均不具识别性,为避免产生该包装设计取得商标权的疑义,应将「维格」及「vigor」以外的文字、图形声明不专用。
    3.3数字、记号及型号等不具识别性的事项
    商标图样除包含文字、图形外,也常含有数字、记号及型号,当数字及音乐记号、标点符号、数学符号或单位符号等记号用于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特性时,一般而言,其说明性质显而易见,属商标权范围无产生疑义的情形,无须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机车及其零组件商品,商标图样中之「125」为指定商品排气量规格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便利商店、农、畜、水产品零售及食品饮料零售服务,「24」为提供服务时间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发行公益彩券服务,商标图样中之「6/50」为大乐透投注方式之说明(6个号码所形成的一组选号称为一注,每注售价为新台币50元),无须声明不专用。
     「EPASMIN - Ω3」使用于中西药品、营养补充品等商品,「Ω3」营养补充品的成分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 「KYRO II」使用于计算机硬件及集成电路,即绘图加速器商品,「Ⅱ」为信息科技产品推出新一代产品时常用的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乐器、演奏补助器、中西乐器等商品,「音乐文化教育机构」及「music culture Education」为事业业务种类的表示;「高音谱号」与「五线谱」为乐器及音乐教学业界常用的说明性符号,均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钙片、含钙营养补充品、中药、西药等商品, 为男性符号,明显为商品特性的相关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印刷品、期刊、书刊、簿本、作业簿等商品,「+ - × ÷」为数学书刊或教材簿本常见的说明性符号,无须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藉由电信收费系统提供代收款项服务、代理账单付款服务、电子资金转账等服务,「$」为金流相关服务常用的说明符号,无须声明不专用。
    当商标图样中包含之数字虽非商品或服务的说明,但有不具识别性的情形,为避免产生商标权范围及于该数字之疑义,应声明不专用。此外,型号并非业界通用之规格,而是业者用来区别自己提供的不同系列商品的方式,一般消费者不会以型号识别商品来源,故不具识别性,当商标图样中包含型号时,为避免产生其为商标权范围所及之疑义,应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牛仔衣、牛仔裤、衣服、背心等商品,「303」为单纯数字的表示,并非商品的说明,但不具识别性,应声明不专用。
     「PEUGEOT 508」使用于汽车及其零组件、车辆引擎等商品,「508」为商品型号的表示,应声明不专用。
     「LUXGEN M722 T」使用于钢圈、车轮、轮圈、火星塞等商品,「M722 T」为商品型号的表示,不具识别性,应声明不专用。

    4.其他无须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商标中不具识别性的部分与其他部分结合,若该结合的结果,使不具识别性事项脱离了原先的概念,并传达出新奇独特的商业印象,因其结合已成为一不可分割的单元,而具有单一性,即无须将该不具识别性事项声明不专用。
    实务上常见构成单一性的情形,包括以不协调或特殊语法将不具识别性的部分与商标其他部分结合,或运用谐音文字,或经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等。
    4.1以特殊语法结合不具识别性的文字
    不具识别性文字与其他文字以特殊语法结合,该结合常产生新奇独特的商业印象,构成不可分割的单一性。
    核准案例:
     「行动保姆」使用于无线电发射器、无线电接收器、卫星导航器、定向导航器等商品,「行动」原为说明性文字,以拟人化的语法与「保姆」结合后,「行动保姆」传达出特殊的商业印象,故无须就「行动」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咖啡、炭烧咖啡、咖啡豆、咖啡包等商品,共和国指非以君主作为国家元首的任何政体的国家,「咖啡共和国」使用「共和国」的文字,却非真正存在的特定国家,给予消费者的印象是多种咖啡的提供者,该结合传达独特的商业印象,故无须就「咖啡」声明不专用。
    4.2产生新奇独特商业印象的谐音文字
    谐音文字若能给予消费者新奇独特的商业印象,通常其中所具有的不具识别性部分已与其他部分结合成不可分割的单元,故无须就该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 「狠冰」使用于碳酸饮料、运动饮料、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果酸饮料等商品,「很冰」为商品特性的说明,「狠冰」为「很冰」的谐音,该用法产生有别于说明性文字以外的意涵,故无须就「很冰」声明不专用。
     「膜术师」使用于防刮保护膜、手机防刮保护膜、移动电话外壳塑料保护膜等商品,「膜」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膜术师」为「魔术师」的谐音,该用法产生有别于通用名称以外的意涵,故无须将「膜」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肉酱、卤翅膀、腌肉、羊肉火锅等商品,「复合式日系茶饮」、「四十年真功夫」、「养生原汁鲁味」明显为商品特性的说明,均无须声明不专用;「八家酱」之「酱」字为指定商品使用之佐料或腌料的相关说明,因「八家酱」为「八家将」之谐音,该用法产生有别于商品说明以外的意涵,无须将「酱」声明不专用。至于「酱酱好味」虽为商品质量的说明,但是非为业界及公众经常使用,应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鞋靴之修理服务,「医鞋院」为「医学院」之谐音,该用法产生新奇有趣的印象,故无须将「鞋」声明不专用。
    4.3因使用取得识别性的事项
    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若因为商标于市场之使用,相关消费者已可以该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得核准注册(商29Ⅱ,修正前商23Ⅳ);当商标包含不具识别性的部分时,亦可能因为该商标在市场上之使用,使相关消费者得以以该不具先天识别性部分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此时该部分即取得后天识别性。在此等情形下,商标整体或其中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因为经过大量使用取得识别性,通常在消费者心目中已产生不可分割的单一商业印象,此时,即无须就商标或该部分所包含之不具识别性部分声明不专用。
    核准案例:

    使用于果菜汁商品,「一日蔬果」因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蔬果」为指定商品成分的说明,惟商标经使用,「一日蔬果」已产生不可分割的单一商业印象,故无须就「蔬果」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宝石与半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等商品,「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因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虽「钻石」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材质的相关说明,惟「钻石恒久远 一颗永流传」之文字组合已具有不可分割的单一性,故无须就「钻石」声明不专用。

    使用于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购物中心、邮购等服务,商标整体因使用取得后天识别性(商29Ⅱ),虽「最划算」为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相较其他业者更为物超所值的说明,惟商标整体已构成不可分割的单一性,故无须就「最划算」声明不专用。

    5.不得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当商标不具识别性,亦即商标仅由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所构成、仅由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标章或名称构成,或仅由其他不具识别性的标识所构成等情形(商29Ⅰ),应予以核驳(商31Ⅰ),并无声明不专用规定的适用余地。又商标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者(商30Ⅰ⑧),尚无法藉由声明不专用取得注册。至于纯粹信息性的事项,并非识别来源之商标所产生商业印象的一部分,故不构成商标图样的一部分,亦属不得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5.1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
    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时,表示商标图样整体无法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即使请求声明整体图样或图样中之某一部分不专用,商标整体仍不具识别来源之功能,故属不得为声明不专用的情形。
    核驳案例:

    使用于营养补充品、蛋白质营养补充品、营养滋补剂、蚬精等商品。「洄澜」为花莲的旧称,申请人地址位于花莲,故「洄澜」为商品产地的说明;「麦饭石」学名为「斑状安山岩」,具有净水的作用,而「黄金蚬精」指以黄金蚬制造而成的蚬精,「麦饭石黄金蚬精」有表示是由麦饭石过滤后水质饲养的蚬所制成的蚬精之意;「洄澜」与「麦饭石黄金蚬精」均为指定商品的相关说明,背景图形亦为蚬的实物描绘图形,前述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给予消费者的印象仍为指定商品的相关说明,无法作为识别来源的标识,商标整体仍不具识别性,申请人虽声明「麦饭石黄金蚬精」不专用,仍予以核驳。

    使用于香皂、婴儿香皂、浴皂、洗手皂等商品。72%为肥皂所含油脂成分的标示,「SOAP SHOP」有肥皂店之意,与「手工皂坊」使用于指定商品,有商标权人为该等商品提供者之意,「72%」、「SOAP SHOP」与「手工皂坊」均不具识别性,又只以条列方式表现,商标整体不具识别性,即便将前述说明性文字声明不专用,亦无法取得注册。
    5.2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的事项
    商标中包含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的事项,申请人纵将之声明不专用,消费者接触该商标后,仍不免产生误认误信的情形,故无法藉由声明不专用取得注册。
    核驳案例:

    使用于米、麦、燕麦、西贡米、胚芽米等商品,金赏有金牌奖之意,使用于指定商品,有使消费者误认误信该等商品为比赛得奖商品,或该等商品的质量获比赛肯定之虞,故予以核驳。

    指定使用于中药、西药、综合维他命、临床试验用制剂等商品,商标图样中之「SWISS GUARANTEE SYSTEM」有瑞士质量保证制度之意,使用于指定商品,有使消费者误认误信该等商品经特定之瑞士质量保证制度验证之虞,故予以核驳。
    若删除使公众误认误信商品或服务之性质、质量或产地之虞的部分,不构成商标实质变更,可要求申请人删除该部分后予以注册。例如申请人须证明其所营销的产品经“行政院农委会”认证之验证机构验证合格(进口农产品、农产加工品虽取得国际有机验证仍须经农委会之审查),得使用有机名义贩卖,并指定使用于有机农产品/农产加工品或其零售,商标图样始得包含「有机」字样。又指定商品或服务必须限于以奈米方式处理者或提供奈米处理的服务,例如经奈米处理的化妆品、经奈米处理的布料,商标图样中始得使用「奈米」字样。但申请人若不能证明其产品已取得验证机构的「有机」验证,或指定商品或服务未限于与奈米处理相关者,在删除「有机」、「奈米」字样,不会造成商标图样实质变更的情况下(商23),应于删除后,始得核准注册;若删除图样中的文字将造成商标图样实质变更,则应核驳该商标之申请。
    核驳案例:

    使用于农产品零售、食品零售、饮料零售等服务,商标图样中之「就是有机」及「just organic」字样,给予消费者前述服务提供有机商品的印象,惟申请人未能举证其所贩卖之商品已经“行政院农委会”认证之验证机构验证合格,则申请之商标图样有使公众误认误信前述服务所提供之商品性质、质量之虞。又「就是有机」为强调「有机」性质的用语,「just organic」为其英文直译,删除「有机」及「organic」字样后之商标,传达出不同于原商标的商业印象,删除该等文字将造成商标图样的实质变更,故作成核驳处分。

    使用于有机的新鲜水果蔬菜、有机的新鲜蘑菇等商品,申请人之产品未经“行政院农委会”认证之验证机构验证合格,于商标图样中使用「有机蔬菜」或「ORGANIC FARN PRODUCE」字样,有使相关消费者误认误信商品性质或质量之虞,前述文字纯粹为说明性质,且并未与商标的其他部分结合成不可割裂的整体,将之删除并不会造成商标图样的实质变更,惟申请人不同意删除,故作成核驳处分。

    使用于颜料、纺织工业用染料、油漆、水泥漆等商品,指定商品未限于经奈米处理者,又删除「奈米」及 英文「Nano」后,商标图样仅余「天然」与「Nature」字样,为商品的相关说明,整体商标不具识别性,故予以核驳。
    5.3纯粹信息性的事项
    依一般商业习惯,商品、包装容器或提供服务之对象除标示商标外,尚会包括制造、代理或经销者的电话、传真、地址、商品订购信息、成分标示、重量(净重)、制造日期、营养成分表以及其他纯粹信息性事项,此主要系基于法令规定或营销需要,对于商品所为的附加说明,不会成为在消费者心中留存商业印象之商标的一部分,故不属于商标图样的内容,且该等纯粹信息性事项会使商标图样复杂,并增加行政作业建文件的困扰,应于删除后,始得注册。
    此外,®与TM标志亦为不属商标图样的纯粹信息性事项,因为®为注册之意,通常标示于注册商标右上方,用以表示商标已取得注册,于商标取得注册后始得标示,而TM为「商标」之意,表示标示者主观上欲将特定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亦常标示于注册商标或尚未取得注册之商标的右上方,®与TM系分别用以标示已注册及已注册╱尚未注册的商标,因其本身并非商标的一部分,必须于删除后,始得注册。
    申请案例:

    使用于黑豆、泡菜、豆浆、肉类及肉类制品,商标图样左下方代理人信息、电话、传真、地址,及右下方的品名、成分、重量、保存期限、有效日期、保存方法与营养标示等,属商品纯粹信息性的事项,应予以删除。
     使用于润饼、润饼皮、咖啡饮料、红茶饮
    料等商品,「润饼」为部分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为注册商标的标志,为纯粹信息性的事项,应删除后始得注册,故申请人检送删除后®后的商标图样,即可取得注册。

    6.声明格式
    过去声明不专用格式为:「不专用事项」不在专用之列,惟商标注册系就整体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取得权利,并未就商标图样中单独不得注册部分取得权利,而「不在专用之列」用语,无法充分表现出商标图样中声明不专用部分,系该注册商标未取得商标权的部分,为利商标权人及第三人理解声明不专用记载之内涵,本基准修改声明格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文字」文字╱「不专用图形」主张商标权。至于数个应声明不专用事项、古体/简体中文及外国文字的声明、复杂背景文字/图形的声明方式,则胪列于下,以供遵循:
    6.1数个应声明不专用事项的声明方式
    当商标图样中有数个应声明不专用事项时,为明确区分各个应声明不专用的内容为何,应将各不专用事项以顿号隔开,例如若有3个应声明不专用事项,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事项1」、「不专用事项2」、「不专用事项3」主张商标权。
    核准案例:

    使用于泡菜、腌渍小黄瓜、盐姜、酱瓜商品,「曾」为姓氏,虽经设计,仍能辨识出原来的文字,故应将「曾」与「JUST FOOD」一并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曾」、「JUST FOOD」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化妆品、人体用清洁剂、香料、茶浴包等商品,「五感觉醒」及「SLOW LIFE SLOW SKINCARE」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五感觉醒」、「SLOW LIFE SLOW SKINCARE」文字主张商标权。
    6.2仅就特定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应声明不专用的声明方式
    商标中特定事项是否具有识别性,必须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一并观察始能判断,且商标中说明性或其他不具识别性的事项,可能因申请人的使用,以致在特定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产生识别性,故若商标图样中特定事项仅在部分类别或部分商品/服务不具识别性,且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的情形,可就特定类别或商品/服务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文字」文字╱「不专用图形」于特定类别(商品/服务)主张商标权。
    核准案例:
     「度小月东坡」使用于第29类「果冻、仙草冻、爱玉冻、茶冻、肉干、肉酥、肉脯、肉松、肉酱、肉燥」等商品。苏轼,号东坡居士,不仅是北宋著名的文学家,还是一位精于烹饪的美食家,曾经说过「无竹令人俗,无肉令人瘦」,「东坡肉」系依其「慢着火少着水,火候足时他自美」的烹调经验烹制而成,为杭州名菜,「东坡」使用于肉类商品具有说明性,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东坡」文字于「肉干、肉酥、肉脯、肉松、肉酱、肉燥」主张商标权。
    6.3大部分商标图样不具识别性的声明方式
    产品的商业设计为其呈现给消费者的整体视觉印象,以之申请注册时,虽然整体商标图样传达一定的商业印象,但通常大部分的商标图样为不具识别性的文字或图形,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仅占极小的比例,为简洁声明方式,以清楚标示出商标权利范围,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识别性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主张商标权。
    核准案例:

    使用于植物用微量元素肥料、液体肥料、微生物土壤改良素等商品,商标图样包含不具识别性的背景图形以及「高科技微生物再生剂创造新台湾农业奇迹」说明文字,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农作发」以外的文字、图形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啤酒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HEINEKEN」以外的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化妆品、乳液、护肤乳液、敷面膜等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Hisamitsu」、「Lifecella」以外的文字、图形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巧克力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meiji」以外的文字、图形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醋、黑醋、白醋、调味用水果醋、调味酱等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仁吉」以外的图形主张商标权。
    6.4古体及简体中文字的声明方式
    商标图样包含以古体或简体中文表现之不具识别性文字,若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时,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之中文(古体字/简体字)」主张商标权。当应声明不专用的文字中有部分简体字与繁体字的字型相同时,因其仍属简体中文,为避免复杂,仍将之作为简体字,以前述之声明方式处理。
    核准案例:

    使用于中药、西药、营养补充品等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天然健康素」、「药(古体字)」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金融之分析、资本投资、金融之咨询顾问、储蓄银行、金融之评估等服务,「基金」为服务内容的常见说明,无须声明不专用,「持信 抱朴 存谐 潜修」为不具识别性的标语,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持信 抱朴 存谐 潜修(简体字)」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中药材、草药、药用酒、中药品、人体用药品等商品,标语「寸金岂止寸光阴」,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寸金岂止寸光阴(简体字)」文字主张商标权。
    6.5外国文字的声明方式
    商标图样包含不具识别性的外文,且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应将该外文声明不专用,经考虑国人及相关竞争同业对外文的理解程度,及计算机系统输入法之限制,声明方式依语文别分为下列情形:
    英文为国人普遍熟悉的语言,不列出中文翻译,通常无碍同业的理解,且本局计算机系统可接受英文之输入法,故直接将英文声明不专用即可,无须列出其中文翻译,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之英文」文字主张商标权。
    英文以外之外国文字,未能广泛为国人所理解,若属本局计算机系统可接受输入法的情形,例如日文,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不专用之外文(语言:中文翻译)」主张商标权;若非属本局计算机系统可接受输入法的情形,例如韩文、阿拉伯文,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中文翻译(语言)」主张商标权。
    核准案例:

    使用于谷制干点棒、面包、各式饼干、蛋糕等商品,「BAKERY DELIGHT」有糕点轻食之意,为指定商品的说明,且为同业及公众经常用于说明指定商品,无须声明不专用;标语「A WHOLE NEW FOOD SHOPPING EXPERIENCE」则有全新食品购买经验之意,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A WHOLE NEW FOOD SHOPPING EXPERIENCE」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被褥、棉被、床单等商品,标语「乐--- --- 约束--- -- -」为「想要约定快乐的工作人生」之意,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乐﹣约束(日文:想要约定快乐的工作人生)」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按摩、芳香疗法服务、健康温泉浴场服务等服务,西班牙文标语「DONDE EL AGUA ES VIDA」为「有水的地方就有生命」之意,应声明不专用。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DONDE EL AGUA ES VIDA (西班牙文:有水的地方就有生命)」文字主张商标权。

    使用于婴儿食品、婴儿食品(不含婴儿乳状面粉)、婴儿乳状面粉等商品,声明方式为:本件商标不就「Oriental Formula for Babies」、「皇家秘传(韩文)」文字主张商标权。

    7.其他事项
    7.1经通知声明不专用而未于期限内回复的处理
    商标图样包含不具识别性的部分,若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情形,依法须声明不专用,申请人必须就该部分声明不专用后,始得注册,故若申请人于收受核驳先行通知书后未于所定期限内就是否同意声明不专用回复,则该部分申请人即有可能认为具有识别性而欲主张专用,故本局将予以核驳注册;申请人若有不服,就该部分是否具识别性,应依行政救济程序最终确定结果以为断。
    7.2注册商标中未声明不专用的文字,在后申请时为不具识别性文字的处理方式
    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事项是否有不具识别性的情形,系以审查时作为判断时点,若在后商标注册申请案,以已注册商标的文字作为商标图样的一部分,而前案于申请注册时,并未以该文字不具识别性声明不专用,惟若依后案审查时的客观事证,该文字确实为说明性、通用名称或有其他不具识别性的情形,或该文字于后案系结合其他文字一并使用,该文字本身已非商标图样的主要识别部分,而仅是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说明,且后案商标无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则可取得注册,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尚不得仅以前案已经核准注册或未声明不专用的事实为争执。惟该部分既包含于在先注册商标中,且未经声明不专用,后案商标取得注册,而未以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予以核驳的理由并不清楚,在先商标权人可能仍以为其就该不具识别性文字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且在后商标权人及其他竞争同业可能不了解该部分已不具识别性,为明确表示后案商标中的相关文字不具识别性,在后之商标权人须将该部分声明不专用,始能取得注册。
    例如,「好帮手」于“90年”1月16日注册于流理台、瓦斯炉、饮料机、暖炉等商品,「图」于“96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流理台、热水器、饮料机、暖炉等商品,虽商标图样中有「好帮手」,并指定使用于与前述「好帮手」注册商标相同及类似的商品,惟「居家好帮手」使用于指定商品,有表示该等商品可帮助家居生活更为方便适意之意,为指定商品效用的说明,因后案商标无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可取得注册,惟为明确表示「居家好帮手」不具识别性,应将之声明不专用,始能核准其注册。
    「省电达人」于“95年”5月1日注册于省电器、节省能源器、开关、变压器等商品。「达人」为日本表示专家用语,后来,经国人大量使用,“97”年以 提出申请注册于电动打蛋机、电动削果皮机、洗衣机等商品时,一般人均理解「省电达人」即「省电的专家」之意,为指定商品具有省电功能的说明,因在后申请商标无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可取得注册,惟为明确表示「省电达人」不具识别性,应将之声明不专用,始能核准其注册。
    7.3声明不专用后因使用取得识别性
    说明性或其他不具识别性的部分在前案经声明不专用取得注册,其后,若该部分经使用取得识别性,商标权人另案以之作为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提出申请时,得依关于后天识别性的规定核准注册(商29Ⅱ)或无须再就该部分声明不专用,并不受前案不专用声明的拘束。
    例如, 使用于钻石、宝石、装镶钻石之钟表等
    商品,「A DIAMOND IS FOREVER」为钻石恒久远之意,为商品的说明性广告用语,该标语经声明不专用后,于“90年”取得商标注册。其后该商标于市场大量使用,「A DIAMOND IS FOREVER」取得后天识别性,后案 指定使用于宝石与半宝石、钟表及计时仪器等商品,即无须再声明不专用。
    7.4商标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不得声明不专用
    商标中具有识别性的部分,有指示及区别来源的功能,一般而言,申请人没有将之声明不专用的道理,若申请人将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声明不专用,可以请申请人说明,若该声明是出于申请人的错误认知,应告知无须为不专用的声明,申请人并得撤销该声明的意思表示。
    实务上,有申请人将商标图样中与注册或申请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识别性部分声明不专用,希望藉此取得注册,惟该部分既仍存在于商标图样上,即不能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之虞,故申请人不能将图样中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的识别性部分声明不专用以取得注册。
    7.5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部分虽经申请人声明不专用,仍不予公告声明不专用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商标权利范围明确,故商标图样中包含之不具识别性部分,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者,始须声明不专用。不具识别性部分若无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即无声明不专用的必要,申请人将该部分为不专用之声明,虽非法所不许,但为避免造成外界判断「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的干扰,该部分将不公告于商标公报。
    7.6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应整体观察
    商标混淆误认之虞的判断是以消费者的角度来观察,而呈现在商品或服务相关消费者面前的是商标的整体图样,而非割裂后以各部分分别呈现,故商标间是否存在混淆误认之虞,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必须就商标图样整体观察,商标图样中不具识别性的部分,不论其属有致商标权范围产生疑义之虞并经声明不专用,或无疑义之虞而未经声明不专用,其本身虽非商品或服务的识别部分,但于商标整体比对时,仍可能影响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
    例如 使用于滚轮、滚筒(机械零件)等商品,商标图样中之「ROLLER」使用于机械商品有滚子、滚轮、滚筒之意,为前述商品之通用名称,无须声明不专用即可取得注册。后案以使用于滚轮、滚筒、滚筒(机械零件)等商品,整体观察,「KING ROLLER」与「KINGROLL」分别为二商标的重要识别部分,均有相同的「KINGROLL」文字,虽有「ER」有无之差别,惟其外观与发音仅有微小的差异,属近似之商标,且均使用于滚轮、滚筒等类似商品,有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故前案之「ROLLER」虽不具识别性,后案仍被核驳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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