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所在产业领域一般应为知识产权密集型或依赖型产业,并处于萌芽期或发展期,具备组建并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的产业条件。
第九条 各联盟发起成员单位具备共同利益诉求,具有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内在动力和强烈意愿;所在产业领域具备专利等知识产权积累,可以形成知识产权集聚或互补优势;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诚信精神。
第十条 具有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具备联盟设立所必须的资源和投入。
第十一条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不同组织形态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应相应具备或满足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联盟由联盟牵头单位和联盟其它成员单位构成。联盟的牵头单位应为在甘肃省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 联盟的牵头单位应为产业或行业的骨干或龙头企业,有效专利数应超过1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应超过5件。
联盟其它成员单位应具备专利等知识产权积累。成员单位应当共拥有10件以上有效专利。
第十四条 联盟采取企业法人式和社会团体式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设立、登记。采取合作组织式的,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1.筹建联盟牵头单位提出组建联盟意向或要约;召开联盟筹建工作会,经充分沟通和协商,成立筹建工作组,制定组建计划和方案;筹建工作组制定联盟章程草案或合作协议,起草相关工作及管理制度;筹备组建联盟工作机构。
2.设立召开首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联盟章程和设立联盟的决定,确定联盟名称,决定联盟组织形态,设立联盟工作机构等。
第十五条 联盟应具有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
联盟章程或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联盟的名称、住所;
2.联盟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3.联盟的工作目标、原则和主要内容;
4.联盟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联盟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产生程序;
6.联盟经费和资产的来源、使用、管理和监督;
7.联盟章程的修改程序;
8.联盟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9.其他应由联盟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应当设有决策、咨询和执行等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