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数据库检索
索骥案件协同管理平台
1.助力企业案件标准化管理,各类案件节点灵活可控;
2.专属律师全流程协同办案,海量律师资源轻松匹配;
3.小程序协作高效便捷,多种辅助工具实时赋能;
购买咨询:0755-26913451
点击进入
微信小程序
律所案件展示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代理机构数据信息,全景展示:
1.百万量级知识产权审结诉讼数据支撑
2. "数字化"个人、团队和机构执业经验和成绩
3.拓客展业和实力宣讲的"最佳神器"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申请开通
商机线索检索系统
整合诉讼案件审结数据和工商数据,赋能代理人及代理机构:
1.完整覆盖知识产权诉讼权利人数据
2.及时公开诉讼权利人的相关数据信息
3.最佳交互,快速定位所需商机线索数据
购买咨询:+86-010-82005878
点击试用
查看更多
子库检索
综合检索
裁判规则
裁判文书
角色分析
开庭公告
专利检索
口审公告
复审无效
药品专利
商标检索
商标评审
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知产舆情
商业合规
地理标志
搜索
目录检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
高级搜索
法 院
代理机构
代 理 人
当 事 人
搜索
搜索
标题检索
全文检索
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公示
专利声明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高级搜索
全部
标题
内容
搜索
搜索
智能检索
高级检索
企业检索
专利商标
搜索
全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搜索
高级搜索
地图
目录
搜索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法律领域
:综合实体
法律类别
:部门规章
当前状态
:有效
发布文号
: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
第五条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制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强县工程试点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区)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县(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县(区)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评定工作,确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统一授牌。
第八条 强县试点县(区)工作周期为2年。试点期间,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县(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试点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请见附件2)对试点县(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未通过考核验收(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县(区),取消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县(区),成绩优秀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可以提出评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申请,其他的可开展新一周期的试点工作。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分值条件。
第三章 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评定
第十条 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圆满完成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建设工作,试点期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试点考核成绩优秀。
(二)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20%。
(三)县(区)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强县工程示范县(区):
1. 县(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 县(区)未设立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少于3人。
3. 县(区)财政未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4. 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强县工程示范申报通知,根据工作实际,对当年示范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通知安排,对辖区内完成试点工作且成绩优秀的县(区),从试点期间工作进步、全省所处位置、领导重视程度、工作创新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考察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县(区)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请见附件1),省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对申报县(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并综合考虑省知识产权局意见、区位特征、典型意义、整体平衡等因素,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县(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县批准为国家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统一授牌。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获得批复的县(区)及有关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战略引领、着力运用、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工作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县(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县(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县(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称号。
第四章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强县工程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加强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强县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在强县工程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指定有关处室专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有关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并在各项工作中对本区域的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各省(区、市)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项目支持。建立专家辅导团队,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为强县工程实施工作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法规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适时开展强县工程实施单位专利实力报告编发工作,加强对强县工程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县(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在试点期间、考核评比或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强县工程试点、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县工作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同领域最新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裁判文书高级搜索
全库检索
商 标
专 利
著 作 权
不正当竞争
全文检索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
裁判结果
当 事 人
审理经过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案件性质
不限
民事
行政
刑事
文书性质
不限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审判程序
不限
一审
二审
再审
案例级别
不限
公报案例
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地方典型
地方参阅
普通案例
法院层级
不限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裁判日期
到
判决金额:
不限
0~10万
10~50万
50~100万
100万以上
-
万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不限
(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裁定
不限
驳回起诉
转为普通程序
并案审理
按撤诉处理
准予撤诉(起诉)
中止诉讼
不予受理(起诉)
驳回管辖权异议
恢复审理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不予受理
补正裁定
准予撤诉(反诉)
支持保全请求
驳回保全请求
解除保全
支持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管辖权异议成立
不予立案
二审判决
不限
部分维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维持行政裁决
撤销行政裁决
二审裁定
不限
维持一审裁定
撤销一审裁定
中止诉讼
按撤诉处理
撤销一审判决
准予撤回上诉
按撤回上诉处理
准予撤回起诉
发回重审
指令审理
驳回起诉
指令立案受理
再审裁定
不限
驳回再审申请
中止诉讼
准予撤回再审申请
中止再审审查
指令审理
本院再审
本院提审
准予撤诉(起诉)
选择案由:
案号搜索:
引用法规:
第
条
涉案专利:
专利类型
不限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发明
专利申请号
涉案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申请号
涉外国家:
亚洲
不限
日本
韩国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加坡
菲律宾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越南
老挝
柬埔寨
缅甸
文莱
东帝汶
印度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巴林
不丹
塞浦路斯
格鲁吉亚
伊拉克
伊朗
约旦
吉尔吉斯斯坦
朝鲜
哈萨克斯坦
黎巴嫩
斯里兰卡
马尔代夫
尼泊尔
阿曼
巴基斯坦
卡塔尔
叙利亚
塔吉克斯坦
土库曼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
也门
孟加拉国
泰国
科威特
欧洲
不限
英国
爱尔兰
冰岛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瑞士
瑞典
荷兰
比利时
芬兰
挪威
丹麦
奥地利
匈牙利
捷克
斯洛伐克
白俄罗斯
波兰
乌克兰
希腊
俄罗斯
阿尔巴尼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爱沙尼亚
克罗地亚
立陶宛
摩尔多瓦
罗马尼亚
塞尔维亚
斯洛文尼亚
北美洲
不限
美国
加拿大
墨西哥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巴多斯
巴哈马
哥斯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加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洪都拉斯
海地
牙买加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尼加拉瓜
巴拿马
萨尔瓦多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南美洲
不限
巴西
哥伦比亚
阿根廷
智利
秘鲁
玻利维亚
厄瓜多尔
圭亚那
巴拉圭
苏里南
乌拉圭
委内瑞拉
非洲
不限
埃及
南非
安哥拉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贝宁
博茨瓦纳
刚果
中非
科特迪瓦
喀麦隆
佛得角
吉布提
阿尔及利亚
厄立特里亚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加纳
冈比亚
赤道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肯尼亚
科摩罗
利比里亚
莱索托
利比亚
摩洛哥
马达加斯加
索马里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毛里求斯
马拉维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卢旺达
塞舌尔
苏丹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斯威士兰
乍得
多哥
突尼斯
坦桑尼亚
乌干达
赞比亚
津巴布韦
几内亚
大洋洲
不限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斐济
基里巴斯
马绍尔群岛
瑙鲁
巴布亚新几内亚
帕劳
所罗门群岛
汤加
图瓦卢
萨摩亚
×
商标评审文书高级搜索
全文检索
申请人
商评委认为
审理经过
审理查明
裁决结果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注册阶段
不限
实质审查
初步审定公告
注册公告
文书性质
不限
决定书
裁定书
裁决时间
到
裁决结果:
驳回复审
不限
注册申请部分予以驳回
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不予注册复审
不限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部分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无效宣告请求
不限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争议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无效宣告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撤销复审
不限
复审商标部分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涉及商标:
商标分类
不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商标类型
不限
申请商标
被异议商标
争议商标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时间
到
商标名称
申请/注册号
申请/注册人
代理机构
当事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代理机构
合议组:
×
商标高级搜索
国际分类
全选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类别 - 内容
基本信息
状态:
申请中
已注册
已驳回
已消亡
初审截止日期:
实审截止日期:
截止初审公告:
期
其他
商标名称:
注册/申请号:
代理机构:
申请/注册人:
模糊查询
精确查询
重填
×
开庭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开庭日期:
到
选择案由:
审理法院:
当事人:
×
复审无效高级搜索
全部
专利复审
无效决定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请求日期
-
申请人
决定结果
不限
全部无效
撤销驳回
维持驳回
维持有效
部分无效
决定日期
-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专利申请号
专利类型
不限
发明专利
实用型专利
外观专利
专利权人
公告日期
-
合议组:
×
口审公告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请求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庭审日期:
到
合议组:
×
行政处罚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处罚文号:
当事人:
处罚类型:
处罚类型
不限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其他
处罚机关
不限
市监局
海关
反垄断局
处罚金额:
-
元
处罚日期:
到
引用法规:
第
条
×
地理标志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公文信息:
公文来源
不限
农业农村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到
产品名称:
所属地区:
产品类别:
品牌/商品:
申请机构: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
药品专利公示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批准文号/注册证
专利信息:
专利名称
相关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上市许可持有人
专利授权日期
-
×
药品专利声明高级搜索
搜索一下
基本信息:
药品名称
药品类型
不限
中药
化学药品
治疗用生物用品
专利声明类型
不限
1类
2类
3类
4.1类
4.2类
受理号
批准文号/注册证
受理日期
-
其他信息:
被仿制药持有人
被仿制药批准号
被仿制药专利号
申请人
产品与服务
功能更新
数据更新
裁判规则
联系我们
技术支持:010-82005878
服务支持:0755-82668888-3257
小程序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1330号
京ICP备15009039号-1
技术支持电话
010-82005878
服务支持电话
0755-82668888-3257
×
保存条件
筛选条件
等共计
20
个条件
*
收藏标题
*
定义分组
确定
取消
创建分组
确认收藏
111
×
提示
111
×
提示
没有章节目录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