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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律领域:著作权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1-10-24
  • 实施日期:2011-10-2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加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服务功能,完善作品登记制度,逐步实现作品登记工作统一管理的目标,针对近年来作品登记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作品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在提交按要求填写的作品登记申请表的同时,还应提交作品样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作品登记的,应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作品登记申请审查: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样本、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申请材料有瑕疵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能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作品登记时限:对经过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要在规定的30日登记时限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向申请人发放《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登记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登记时间。

      四、不予登记决定:对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的、申请人拒绝提交其他必要的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发放《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五、《作品登记证书》内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含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

      六、作品登记表证格式:登记机构必须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申请表》、《作品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和《作品登记证书》(见附件1)。上述表证由国家版权局以电子版形式发放,登记机构可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www.ncac.gov.cn)下载,并严格按照《作品登记证书》样本自行印制。各地应尽快启用上述表证,最迟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
      《作品登记申请表》和《作品登记证书》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地区编号-年份-作品分类号-序号(8位起始)。地区列表、作品分类号(见附件2)。
      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登记机构要完善作品登记信息统计及报送制度,建立作品登记数据库,联网的即时传送,尚未联网的要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以电子版方式在每月的最后一天前报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入国家登记档案。报送邮箱为:zuopinxinxitongji@ccopyright.com(报送格式见附件3)。国家版权局将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对作品登记情况进行统一公告和查询。
      各地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省会、中心城市和地级市开展作品登记业务;积极探索为重点地区、行业、企业及团体提供便捷高效的作品登记服务方式。
      将作品登记纳入版权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作品登记数量等情况将作为省级及国家级版权示范城市、单位和园区(基地)评选的重要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各种有效的作品登记资助激励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作品登记工作力度,不断扩大作品登记覆盖面,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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