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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 法律领域:综合实体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发布文号: 豫知〔2016〕86号
  • 颁布日期:2016-12-02
  • 实施日期:2016-12-02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提高公共财政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通过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进行评估、评价和审查,了解发展态势,针对潜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或咨询参考,支持公共政策制定部门提高决策科学化程度、优化创新路径、建立竞争优势、避免重大损失的高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第三条 重大经济活动是指政府投资或财政支持的项目中使用国有资产金额较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保密原则。
  •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第五条 重大经济活动评议的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计划管理、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引进、产品出口、企业并购、企业上市、高技术人才引进、技术标准、境外参展活动。
    第六条
    第六条 重大经济活动评议的内容包括法律类、技术类和市场类分析。
    第七条
    第七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法律类分析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信息查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分析、目标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环境调查、知识产权稳定性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评价等。
    第八条
    第八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技术类分析主要是专利技术趋势分析、专利技术竞争热度分析、创新空间分析、技术核心度调查等。
    第九条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评议的市场类分析主要是产业知识产权竞争状况调查、目标对象知识产权策略及实力评价、知识产权资产审计与评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调查等。
  • 第三章 评议程序
    第十条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报评议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概况、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价值、知识产权评议需求、预期成果等,并由申报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议项目申报,并从河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评审组可听取汇报、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照评审组意见,经局办公会审核通过的评议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评议项目协议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议能力的机构开展评议工作,并签订评议项目委托书。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评议项目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议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评议项目协议书的时间要求提交项目评议报告、评议成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评议项目开展验收考核。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审核评议报告和评议成果、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考核意见,经局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承担单位。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有关知识产权评议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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