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省内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共同申报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评议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重大经济活动项目概况、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价值、知识产权评议需求、预期成果等,并由申报单位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议项目申报,并从河南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评审组可听取汇报、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照评审组意见,经局办公会审核通过的评议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评议项目协议书,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议能力的机构开展评议工作,并签订评议项目委托书。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评议项目协议书的要求组织实施。省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评议项目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评议项目协议书的时间要求提交项目评议报告、评议成果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评议项目开展验收考核。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考核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审核评议报告和评议成果、出具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考核意见,经局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