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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暂行办法

  • 法律领域:综合实体
  • 法律类别:地方性法规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6-02-24
  • 实施日期:2016-03-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促进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支持国家“双创”战略,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江西省人民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由江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分中心(工作站)组织实施。江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受江西省知识产权局管理。
    中心及其分中心(工作站)受理和审查省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对符合要求的请求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合议,提出专家咨询意见,给予智力或经济援助。
    第三条 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工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在年度经费中适当安排维权援助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维权援助的内容和范围
    第四条 江西省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中心及其分中心(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
    (一)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和经营亏损的法人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纠纷处理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作用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三)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事项和案件;
    (四) 其他确有必要且属于维权援助服务范围案件;
    同一案件只接受一次申请,中心不接受重复申请。
    第五条 中心及其分中心(工作站)提供维权援助服务具体包括:
    (一)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诉讼咨询和纠纷处理建议;
    (二)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三)提出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论证方案;
      (四)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五)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
    (六)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七)对展会等大型活动,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八)对涉外或具有重大影响力以及经济困难申请人提供适当的维权经费支持;
    (九)其他需要提供维权援助的服务。
    第三章 维权援助的工作流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请维权援助申请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要提供工商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济状况确有困难的自然人和法人需要提供经济状况困难的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维权援助事由和详细事项说明材料,包括事项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和进展过程;
    (六)涉外或重大知识产权案件发生的法律证明材料;
    (七)维权援助中心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的,维权援助中心应在收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材料,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提交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维权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收到齐全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援助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书面向江西省知识产权局请求重新审查。
    第九条 维权援助中心作出援助决定后,应出示同意维权援助的说明书,并明确援助的事项和方法。维权援助事项完成后,应对维权援助案件进行归案汇总。
    第十条 维权援助在出现以下事由时,终止服务:
    (一)维权援助服务事项已完成;
    (二)申请人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三)申请的维权援助事项已不存在的;
    (四)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处理办法的;
    (五)省维权援助中心认为应该终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江西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组建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是在其工作或研究领域中具有较高社会威望或研究成果的资深专业人士。受聘专家应居于中立地位,仅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不得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十二条 中心工作人员和受聘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维权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处理维权援助案件。
    中心工作人员、受聘专家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中心工作人员和受聘专家如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并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 3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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