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推荐申报,主要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申报的方式进行。项目推荐单位包括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中央驻闽企事业单位、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是在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或二级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可作为合作单位共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推荐单位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在项目立项后,推荐单位即为项目管理单位。
公开征集:项目推荐单位按照当年度选题方向的要求,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推荐,其中省属、央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其所属机构申报的项目。
定向申报:定向申报项目适用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省政府和省科技厅的工作任务及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业务要求需要开展的研究任务。由省知识产权局各业务处室提出定向申报项目建议,并提出推荐单位或直接作为项目推荐单位,根据项目研究的具体任务和内容,推荐具有相应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的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优先支持国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专业能力的单位和专家参与合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推荐申报的研究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拟立项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依据项目申请书签订《福建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任务书》,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