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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 法律领域:专利
  • 法律类别:司法解释
  • 当前状态:已修订
  • 发布文号:国知发保字〔2022〕43号
  • 颁布日期:2022-11-22
  • 实施日期:2022-11-22
  • 条前内容: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动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充分发挥鉴定在执法和司法中的积极作用,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现就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制定本意见。
  • 一、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协助解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

    三、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知识产权鉴定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实现有关知识产权鉴定信息的行政、司法互联互通。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开展新兴领域涉及的知识产权鉴定问题研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方法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知识产权鉴定能力的提升。

    七、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推动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方面的沟通协作,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实现名录库动态调整。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互荐共享工作,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从业情况的互相反馈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八、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自律管理,建立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制度,完善行业激励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证、故意作虚假鉴定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知识产权鉴定人、鉴定机构,相关部门可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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