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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关于电子申请有关事项的业务通知

  • 法律领域:综合实体
  • 法律类别:部门规章
  • 当前状态:有效
  • 颁布日期:2017-01-19
  • 实施日期:2017-02-01
  •  根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局令第57号),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电子申请相关手续办理,适应专利电子申请系统升级,以及电子申请在线业务办理平台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57号局令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一)经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外国优先权、港澳台优先权);
      (二)优先权转让证明;
      (三)生物材料保藏证明;
      (四)生物材料存活证明。
      二、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请求书或补正书中写明总委托书编号的,不需要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和总委托书扫描件。
      总委托书编号填写应当完整,并以大写字母ZW开头。
      三、发明专利申请有说明书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摘要附图栏目填写附图编号,指定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技术特征的附图为摘要附图。
      指定的摘要附图应当为在一页纸上绘制的独立的附图,并单独编号。对于XML/WORD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单独的附图;对于PDF格式的说明书附图应当是可单独分割、与其他附图无关联关系的独立附图。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 技术支持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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