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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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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律领域
:综合实体
法律类别
:部门规章
当前状态
:有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现就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国家繁荣昌盛和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和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横向联合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宣传培训,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坚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建立协调会商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将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每年召开1至2次联席会议,邀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如遇重大紧急情况或需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研究落实相关工作。各地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归口管理。
三、推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顺畅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打击效能。一是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立法、执法信息和业务工作数据的共享,推动建立相互间违法犯罪信息的共享平台和“绿色通道”。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交流。要通过共同开展调研、举办座谈会、交流会和互派人员进行工作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强知识产权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业务交流,掌握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培养出一批业务骨干,提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完善案件移送规范。要按照“依照法律、符合实际、贴近实战、服务基层”的原则,细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和业务咨询的程序,明确各自的职责要求,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顺畅、高效的衔接配合机制。
四、加强案件线索移交和信息通报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在工作或对外磋商谈判中接收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应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后,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企业提供证据材料。对于知识产权部门移送的案件,有关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侦查,并将案件办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知识产权部门。必要时可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商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研究案情和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案件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五、加强重大案件督办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重大案件的督办工作,协调组织优势力量,提高办案效率。要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情报交换等形式,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联合开展打击工作。联合打击要以“精确打击、全程打击”为方针,协同作战,查明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和参与者,彻底摧毁整个犯罪网络。必要时,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要联合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确保严格依法办案。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涉及有组织犯罪,或者利用高科技、高智商手段违法犯罪的案件;重大跨国跨境案件,以及其他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有必要协调、督办的案件。
六、开展调查研究和内部培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和执法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更好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培训班、远程教学、实地考察等形式,相互支持,共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业务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七、共同开展宣传教育,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教育群众,警示社会,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学习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先进经验,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增进了解,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形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八、加强指导检查和督导落实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保护工作不力,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上级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联合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域整治,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选年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对在建设协作机制、侦破重大案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公安机关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的名义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有关工作情况、成果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于每年10月底前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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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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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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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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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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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撤回上诉
按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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