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芜湖铁画锻制技艺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建立芜湖铁画传习基地,作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场所;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的学徒学习技艺;
(三)资助代表性传承人整理、出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资料;
(四)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芜湖铁画锻制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五)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的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长期从事芜湖铁画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由芜湖铁画行业促进机构组织评审,可以授予芜湖铁画大师称号。
第十三条 对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以及参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传承工作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和芜湖铁画大师,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芜湖铁画锻制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与芜湖铁画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性宣传。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芜湖铁画样稿版权数据库和芜湖铁画原创作品、首发作品以及各类获奖作品数据库,开放数据库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供公众查阅。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开展数据库信息采集工作,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和引导芜湖铁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利用数据库信息依法维权或者开展版权交易。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被认定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的芜湖铁画作品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芜湖铁画优秀作品认定为芜湖铁画珍品,并建立芜湖铁画珍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征集、收购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立芜湖铁画博物馆,收藏、展示芜湖铁画珍品及相关实物、资料,宣传芜湖铁画的历史。
芜湖市博物馆等相关公共文化机构应当设立芜湖铁画展示厅,用于芜湖铁画的宣传和展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芜湖铁画收藏、展示场馆,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搜集、整理并保存与芜湖铁画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编辑、出版芜湖铁画名家名作、名人名画选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编辑、出版芜湖铁画历代优秀作品图文集,创作反映芜湖铁画历史文化、艺术人物的文化艺术作品。
第十八条 市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恢复或者修建反映芜湖铁画历史、体现芜湖铁画特色且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具备条件的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芜湖铁画知识读本,并纳入全市中小学的素质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与芜湖铁画相关的专业和课程,与芜湖铁画生产企业联合建立芜湖铁画人才实训基地,培养芜湖铁画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节庆、民俗等文化活动,宣传或者展示芜湖铁画。
市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公园、景区、特色街区、公交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宣传或者展示芜湖铁画。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芜湖铁画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展示的芜湖铁画及相关实物、资料;
(二)侵占、破坏与芜湖铁画锻制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三)危害芜湖铁画保护与传承的其他行为。